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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单位谋利要走正道

据报道,为促成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与九阳集团的合作项目,时任前进区委书记王恒勋、区长刘维国向时任佳木斯市委书记林秀山行贿,林秀山最终促成了九阳项目的成功签约并协调解决了该项目用地困难。最终,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5万元;王恒勋、刘维国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事件暴露出的深层次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对广大公众而言,单位行贿罪是个相对陌生的法律罪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等。其犯罪主体是单位,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

长期以来,个别党员干部信奉官场“厚黑学”,认为用单位的资金给上级领导送礼,不仅有利于单位工作开展,其个人也能或多或少地给领导留下好印象,有助于未来的仕途升迁。这些干部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行贿决定通过了集体讨论,送礼的钱由单位支出,为的也是公家的事,最后处罚也轮不到自己头上,便常常打着给单位谋福利、给地方找项目的旗号,“正大光明”地违纪违法。殊不知,单位行贿罪的惩处主体并不限于单位本身,主要领导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不管是为了什么、为了谁,都要走正道,打着“单位名义”的旗号实施行贿,即便获益的是单位,也不能成为领导的“免罪金牌”。

与此同时,行贿行为本身,是官场的腐化剂,导致党员领导干部逐渐堕落腐败、职责懈怠,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单位行贿,看似是为地方谋利益,实则是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以前几年流行的“跑部钱进”为例,拉关系、走后门,向部委要政策、要项目、要资金等,无不严重破坏了区域间的科学发展,导致某些地方资金淤积,另一些地方却长期得不到重视,影响了中央决策,也让一批思想立场不坚定的干部掉进了腐败的陷阱。

希望此事能给各级领导干部敲响警钟,督促党员干部时刻恪守纪律底线,廉洁从政为官,不为行贿送礼之风推波助澜。(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