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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围绕“四个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围绕“四个关键环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黑龙江省监察厅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性举措。近两年来,黑龙江省紧紧围绕调研、精简、规范和监督四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政治保障、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有力推进了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科学谋划改革措施   
  2008年之前,黑龙江省对行政审批事项已开展了三次大规模清理,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由于以往的清理范围过窄,许多行政许可事项仍然以行政审批的形式规避清理。2009年初,黑龙江省组成专题调研组,系统学习了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总体要求,全面梳理全省行政审批工作现状,实事求是总结全省前三次改革经验,分析问题,借鉴全国各省区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体制、机构模式和改革措施,研究符合全省长远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措施和监管模式等,形成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迅速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根据工作进度,适时提出阶段性目标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对疑难问题进行会诊,研究处理办法,先后三次协调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排除干扰和阻力,着力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推进改革中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决策辅助作用,有力推动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措施的顺利实施。   
  全面清理审批事项,夯实深化改革基础   
  一是严肃清理工作纪律。要求省政府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和项目必须全部纳入清理范围,不漏掉一个,不留死角;不准瞒报、少报、漏报,更不准拆零多报、搞数字游戏;不该保留的审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不准找借口、打折扣,不准搞迁就照顾;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清理主体涵盖省、市、县、乡4级政府及其部门,清理范围涵盖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全部事项,清理依据涵盖各级各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彻底摸清了全省审批事项的底数。
  二是严格清理事项标准。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确定了6个方面标准,即国家明令取消的审批(许可)事项,一律取消;没有法定依据或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坚决取消;其他省(区、市)已公布取消的,原则上取消;明显不具备实施审批属性的或者通过事后监督、日常监管可以实现管理效果的,取消或调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原则上取消或调整;由下级行政机关作出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只作程序性批准的,实行委托或下放管理。
  三是科学组织清理工作。采取分级初审与集中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清理工作。从省政府法制机构抽调40多名法律骨干,按立法对口联系的部门分工,组成4个清理小组,按照“专人审查、小组讨论、集中审定”的三级审核程序,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许可审批事项逐一审核、甄别。对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1006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定保留633项,取消和调整373项;对316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保留189项,取消和调整127项。清理后,共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500项,约占清理总数的38%。   
  严格规范审批程序,提高改革质量和效率   
  一是大力压缩审批环节。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及年检等方面作出相应核减。将行政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的基础上压缩41%,同时取消77项于法律、行政法规无据的定期检验措施,占上报定期检验措施的76%。
  二是下移审批管理层级。由于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与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密切相连。本着就近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对保留的633项行政许可事项中的29项进行委托或下放管理层级;对保留的18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的21项实行委托或下放管理层级,督促省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市、县(区)政府部门搞好衔接。
  三是推行审批公示制度。在清理工作结束后,督促有关部门迅速把此次经过清理形成的省政府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等,分别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同时,督促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将审批程序、方式、收费标准、依据、办理条件与时限等全部在各部门官方网站以及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等场所公布,克服了以往审批事项清理后暗中滋长情况的发生。   
  强化制约监督机制,落实改革监督主体责任   
  一是建立行政审批事项设定和出台审查机制。确定由省政府法制办严把审批事项设定入口,实行合法性审查,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增设、乱设行政审批事项问题的发生。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定的审批事项,必须报省审改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对新设定的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文件新设定的由省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国务院部门下放、委托省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报省审改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近两年来,黑龙江省把推进全省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着力打造电子政务建设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机衔接的新模式。去年,建成了工程建设招投标、经营性土地和矿产资源招拍挂、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4个公共资源市场电子监察平台,建立了实时监控、网络预警和调查处理机制。今年9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意见》,选择10个行政审批权力相对集中、社会关注度高、电子政务基础较好的省政府部门作为第一批纳入省电子监察平台的试点部门,力争到2012年末将省政府绝大部分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及市(地)行政服务中心纳入省级电子监察系统,基本建成全省网上行政审批运行电子监察平台。
  三是健全行政审批监管责任机制。依据《黑龙江行政许可监督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决定》,确定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审批(许可)的动态监管,履行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监察机关负责依法对实施行政审批(许可)的行为进行监察,受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方面的投诉。机构编制、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能负责行政审批(许可)监督相关工作。同时,赋予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务大厅的主管机构监督职责,对本地、本部门行政审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今年下半年以来,对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事项和流程等上网公开情况开展了网上检查评估,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省政府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决定情况开展了全面深入检查,有力推进了改革重大部署和措施的落实。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