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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群体腐败责任人适用更严厉刑罚

 
对群体腐败责任人适用更严厉刑罚

方工

  
  日前有媒体报道,浙江省交通道路运输管理系统有70多人因贪腐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其中副厅级官员1人、处级官员20人、科级官员32人,涉案总金额2400多万元。

  近些年来像这样的“成片腐败”已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人组成腐败共同体,查处时“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查一串,一端一窝的情况,在一些地区或单位时常出现。例如,早些年的福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黑龙江省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卖官案,乃至足坛腐败案,等等,涉案人员都是以两位数计乃至达上百人。事实说明,目前还处于高发期的消极腐败现象,正向群体化、家族化、网络化、同盟化发展。

  群体性腐败的成员中,固然有人廉耻丧尽,不但自己大捞特捞,还助长歪风邪气,制造和推动了群体性腐败,但也有并非生性贪婪,也不想主动追求腐败的人,如果他们身处党风政风健康的环境中,可能还很称职,可以为社会作很多贡献。因犯受贿罪被判刑的四川省眉山市原副市长余治平的说法就具有代表性。他说:“如果我独树一帜,拒绝别人的‘好意’,甚至上交贿款,不仅得罪人,还会被视为异类,认为我是神经不正常、脑子有毛病……”有着类似体会的官员还有许多。

  环境不好当然不是腐败的理由,然而也应该承认,环境不好确实会对人的品德操守修养锤炼产生不可低估的消极影响。一个人一生中不知会遇到多少错误的、负面的,甚至邪恶的影响。身为公仆,时刻面临着党性是否纯洁和人品是否高尚的考验。只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绝大多数党员干部才能遵守道德要求,保持清正廉洁,实践政治理念,一旦遇到不尽人意的环境,需逆歪风而勇往直前时,有些人不但不能“在关键时刻站出来”,而且还会以“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为借口,放松自律,放弃底线,放纵自己,放任贪腐。这种实用主义、功利主义、自私自利的行为,对公对私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所以,那些靠不义之财致富,靠腐败行为上位的人,不值得羡慕。不论何时何地,一个有人格尊严、有道德良知的人,都不能出卖人格、出卖良知、出卖人民利益,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这是做人的底线,更是党性的基本要求。即使在群体性腐败的环境中,身边的领导、同事、朋友,甚至亲属都有腐败行为,自己也要头脑清醒,坚决维护独立人格和自由意志,敢于坚持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和价值观,敢于高扬“独醒”、“独清”的精神,敢于维护“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趋避之”的浩然正气,敢于强化有所为有所不为、为所当为的勇气和毅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始终严格自律,不被人情羁绊,不怕遭受孤立,不转向、不堕落,出淤泥而一尘不染,“拒腐蚀永不沾”。

  因为群体性腐败危害严重,所以更加需要通过民主法治的反腐措施,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给个人廉洁自律以有力支持。对群体性腐败现象必须高度重视,增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和各类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级组织对下级的群体性腐败决不能捂盖子、护犊子。对事业负责,就要对腐败真抓实反。对干部负责,就要对害群之马严肃查处。否则,就要承担渎职的责任。司法机关在对腐败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时,应该针对那些对群体性腐败的滋生和发展负有主要责任者,适用更为严厉的刑罚。

  总之,一定要多措并举,营造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