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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党纪政纪

林景峰,中共党员,2004年12月至案发前在惠安县卫生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县卫协)工作。

  2011年至2013年,林景峰利用其担任县卫协卫生监督员、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及查处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疗机构经营者贿送的财物共计32578元(其中现金1.33万元、购物卡7700元及空调、笔记本电脑、液晶电视等物品价值11578元)。

2012年至2013年,林景峰在负责打击非法行医、查禁“两非”违法行为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在明知惠安县博康综合门诊部存在非法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与时任县卫协驾驶员张群配合,多次以QQ、微信等方式将执法检查信息泄露给博康门诊部,致使该门诊部的违法犯罪行为未能被及时查处。

2014年3月,林景峰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78元。张群因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即,惠安县纪委、惠安县卫生局分别给予林景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党纪政纪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惠安县纪委给予林景峰、张群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林景峰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提供:福建省惠安县纪委监察局 绘图:王昌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