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环保局原局长金秋芬一审获刑12年
现代快报6月19日扬州电(记者 宋体佳)6月19日下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扬州市原环保局局长金秋芬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从法院获悉,金秋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93万余元、贪污9万余元,两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据了解,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金秋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3.690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833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万元;受贿赃物赃款予以追缴、没收,贪污赃款发还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