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关怀,靠温情更靠制度
笔者刚刚领到的工资单,多出了一项降温费——120元。钱虽不多,但在这个伏天到来的日子里,却多了几丝凉爽。
比较而言,有些人就没有笔者那么幸运。人社部等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尽管国家早就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公众吐槽称“没领到”。不按时全额发放高温津贴,不仅是一种温情的缺乏,更是一种制度的缺失。
自7月13日入伏以来,多地出现高温天气,河北南部、山东西北部甚至进入40℃以上的“烧烤模式”。在这样的高温下,不时曝出劳动从业者中暑病倒的消息。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仍未警醒。许多户外工作的农民工仍领不到高温津贴,或是常遭打折扣。有的老板不依规定按月份发放,竟按超过35℃高温天气的具体天数发放;有的单位用绿豆、饮料等防暑降温物资“冲抵”,蒙混过关;还有的单位领导振振有词,声称宿舍安装了空调就不要发高温津贴了。这是什么逻辑?是缺少温情、藐视制度的做派。
事实上,在高温下工作的人员,大都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他们中有园林工、清洁工、修理工、快递员、公交司机、建筑工人、线路维修工等。关爱这些人,开放纳凉点,发放高温津贴,给他们创造一个更人性化的工作环境,不仅彰显社会的道德良知,也体现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尊重他们的生命和健康,不让他们享受“高温工时规定”,只能说明社会公德需要加强,文明共识需要凝聚!
给劳动者以高温下的关怀,靠社会良知,也靠社会监督。前不久,中央刚刚召开党的群团工作会议,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发挥好各级群体在联系群众、为群众办事方面的积极作用。让劳动者在高温下保持尊严,群团尤其是各级工会要严格督促用人单位遵守高温作业时间要求,重点督促企业按时、全额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发放钱物来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凡属防暑降温饮料的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没有法律制度的规范、约束和保障,高温下的权利只能是望梅止渴。早在201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很多用人单位却“选择性执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治形象的损害。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排查力度,使高温津贴按要求严格纳入工资总额得以兑现,使“高温工时规定”严格依法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正当福利和权益,给他们带来夏日里不可或缺的清凉。
“知其不善,则速改以从善”。各用人单位,最要在“速改”上着力,决不能因蝇头小利而缺乏温情、蔑视法规。(桑林峰 唐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