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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法院1年审理13件涉城投公司腐败案城建领域监管缺失职务犯罪多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2014年以来,防城港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了13件在城市建设工程中产生的腐败窝案,主要涉及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贿总额达874.95万元,占防城港近5年审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涉案金额的31.3%。

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涉及多个重大市政工程项目,由于具有相应职权的人员收受贿赂,对施工方多加关照,致使施工方虚开工程量,套取大量工程款,同时让质量低劣的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董事长受贿493万元

俸某曾任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副处级)。

据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俸某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所负责的本市部分重大基建项目工程的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于2009年至2013年期间,收受工程施工方人员马某、刘某等人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93万元和港币25万元。案发后,俸某于2014年5月5日主动到防城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共退出钱款48.9万元。

工程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刘某称,其所在的公司承建施工防城港市某段道路改造工程,给俸某行贿是为了得到其更多的支持。第一次,他送给俸某5万元,公司获得提前计量合同外部分工程款。该工程完工通车后,主干道左右幅第三车道沿道路纵向出现网状开裂、下沉等病害,因质量问题影响验收。刘某又向俸某行贿15万元,请俸某帮忙协调解决道路质量问题,尽快组织验收和启动结算。

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

8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俸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一审判处俸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城建行业贪腐案多发

近年来,防城港市城市建设如火如荼。但随着城市建设工程的大面积铺开,腐败也悄悄滋生,腐蚀了大批领导干部,对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4年伊始,防城港市城投公司系列贿赂犯罪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俸某,副总经理张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据统计,2014年以来,防城港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在城市建设工程中产生的腐败窝案,涉及城投公司的腐败案件就有13件13人,其中受贿罪9件9人,行贿罪4件4人。受贿罪的9件9人均为城投公司人员,包括公司领导2人,工程部5人、预结算部1人、合同管理部1人。

防城港市城投公司是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在防城港市的城市建设中,该公司参与建设了一系列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市政府办公楼,中心区路网工程,环路工程等,均是防城港市城市发展规划中的重大项目。

防城港市中院副院长李琴琴分析说,正是由于城投公司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众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监管的缺失及个人自律的不足,城市建设行业成为贪腐案的重灾区。

据了解,城投公司现有职工约百人,本次腐败窝案中受到刑罚的就达9人,且涉案人员所担任的职务从公司上至一把手、中层领导,再到一般职工,分布多个与施工方有直接业务往来的业务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涉及到施工方质量、进度、投资等重要事项的控制、审核、验收等,责任与权力都较大。

被追诉的各被告人按照其职责分工,贯穿了工程项目从承包给施工单位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的审签一条线。作案方式均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收取施工方的好处费或感谢费,在业务往来中对其多加关照,大开方便之门。

在腐败窝案中,具有相应审批职权的人员收受贿赂后,对施工方多加关照,放宽了对其报送项目的审核要求,致使施工方虚开工程量,套取了大量的工程款,造成国家重大的财政损失。具有监督职权的人员则放松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致使质量低劣的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据了解,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是北部湾大道工程,该大道倒水坳路段近年来每逢大雨便坑坑洼洼,坑洞有的深达十几公分,宽度达数十公分。路面每隔一段时间便损坏,修了坏,坏了修,严重影响市内交通的畅通与过路车辆的行驶安全。

工程监理方形同虚设

防城港市中院刑二庭剖析该腐败窝案中的被告人心理时发现,被告人认为他们是基于与施工方的个人交情才收取好处费,且只是在职权允许范围内对施工方予以关照,并没有违法,其中还有人是在春节期间收取或是由子女收取红包。针对这些款项,他们认为与受贿无关。

但法院认为,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收受礼金,与一般人情往来有着本质区别。正是由于施工方与公司有直接业务往来,施工方才会出于利益的需求送出好处费。

城投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承担相应工作职责的个人对于工程量增加、工程质量验收、进度款的审批等重要职权的行使上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利,为个人利用职权作案留下很大空间,只要买通负责人,工程项目的变动不需要经过严格审核便可轻易通过。

刑二庭法官认为,城投公司相应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权力失去制约,没有形成一套针对性强和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致使这些重要权力失去了应有的控制和约束,最终导致一大批定力不足的人“倒”在了利益面前。

此外,监理制度形同虚设也是本次贪腐窝案暴露出来的问题。

法官发现,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质量的验收等重要环节虽是由多方签字同意后才可通过,但监理人员仅仅是走过场,未认真执行其审核责任,导致工程量随意增加,施工方得以从中套取巨额利益。同时,部分建设项目质量未达标,但监理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也未能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监管过程应严格执法

城市建设领域资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转、工程建设等环节权力相对集中,在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极易发生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城市建设行业腐败现象?防城港市中院建议,以往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只要没有造成特别大的经济损失,都作缓刑处理或量刑较轻。今后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坚持严打的高压态势,通过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要培养职权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其防腐拒变的能力,从根源上铲除腐败问题。

此外,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堵住多个环节上的管理漏洞,规范职权的行使也是关键。

防城港市中院刑二庭法官陈之焱建议,缩小用权人自由发挥的空间,使其按照工作制度的要求正确行使职权,不能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同时要相应建立健全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群众监督、单位自身监督的监督制约体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及时受到外界的监督,确保工作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政府的住建、发改、规划等部门在城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具有行政审批并全程监管检查的职能。陈之焱认为,这些相关部门在跟进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审批职能,加强在行政审批中的监管力度。在对建设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中,施工单位出现问题,监理人员没有尽到监理责任的也应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受到刑法处罚,以此确保监理作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