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现行刑法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算上这次,一共进行过九次修订。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次修订的内容较多,其中关于反腐的条文有多处修改,值得关注。 此番修订体现了从严的立法理念,贪官的日子更不好过了。 ◎量刑标准改变,贪1亿不再按“10万以上”判 据报道,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量刑具体数额的规定,已经18年未调整。这也就是说,从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时起,就按照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这四挡标准,并根据情节轻重,规定相应的处罚。 如今看来,这些数额确实已经过时了。 我们从今天拿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第44条发现,对犯贪污罪的,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分别对应的刑期是“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 有评论说,这对社会上议论的“贪1亿只能按‘10万以上’判”,是个务实的回应。 刑法修正案(九)中还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对于这一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进一步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这次修改完善为数额加情节的标准,以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重特大贪污犯不得减刑假释,将会把“牢底坐穿”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规定,因贪污被判死缓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则法律条文读起来稍难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对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犯,增加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但是不得减刑、假释。 此条内容的修改,针对的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特大贪污犯通过减刑,造成的服刑过短等情形。 这样一来,贪官想要“以权赎身”、“提‘钱’出狱”就不可能了,必须把“牢底坐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高波说,贪官腐败成本更高、代价更大,从而倒逼一些人悬崖勒马、不敢再贪,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行贿的,原来主动交代可免除处罚,以后不行了 今天一则新闻引人注意,广西中恒公司董事长许淑清以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检方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有报道说,许淑清与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交往过密。余远辉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今年5月已被免职。 刑法修正案(九)恰好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主要是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修改后规定一般只能从轻和减轻处罚,只有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等几种情况可以免除处罚。 不久前,最高检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 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犯罪,还增加了财产刑。对于行贿犯罪特别严重的,最高将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