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丰台区纪委获悉,5月中旬该区下发了《丰台区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截至目前,丰台区农村系统754名基层干部已完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上报事项包括工资、奖金、宅基地等多项。(8月13日 《京华时报》)
农村基层干部是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群众的期望和信赖。他们最接近群众、最能倾听群众呼声、最能感知群众冷暖。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城镇化现象的加剧,集体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的权力越来越大,利益的诱惑也越来越多,这些对于农村基层干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村官”是农村基层组织“从事公务”的干部,虽不是行政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但诸多案例表明“小干部也可以干出大贪腐”。如深圳龙岗区南联社区“村官”周伟思被曝拥有20亿身家;温州10名“村官”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河北曲阳七里庄党支部书记刘会民自2001年担任村主任后,10年间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
从近年查处的农村基层腐败案件来看,这种现象有着相当的普遍性,这绝不是夸大其辞和危言耸听,而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如果我们仅仅将其当成幽默看,我们就会失去对村干部的教育引导,还会失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影响力和威信,甚至执政地位。
因此,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也刻不容缓。然而,在目前情况下,村干部财产公示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列入村干部相应的考核标准,因此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农村基层干部财产公示应该说丰台区走在了第一步,比如,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本人从村集体领取的工资、各类奖金、集体分红、宅基地等6项收入、房产、投资事项,以及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承包、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本村集体房屋等4项承包、经营事项。
表面上看起来,公示干部的财产是与干部过不去,但实际上是干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保护干部本人、协调干群关系的有效举措,通过财产申报和公示这样一个无形的沟通纽带,解决了过去干群之间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攥紧拳头让群众猜,不如摊开手掌让群众看个明白。因此,各地在严查农村基层干部“家产家事”的时候,不应当以犹豫、等待、观望的态度对待,理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多一些自选动作,超前作为、主动作为。
“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权力很大。个别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称为“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拥有很大的“能量”。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根子在于现行制度没有把“村官”当干部,失去监督导致权力滥用。笔者认为,严查农村基层干部“家产家事”也是“源头治理”的好办法,“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农村基层干部贪腐经过时间累积,也将发生从“量”到“质”的转变,如果不及时清除“蚁贪之患”,极有可能摧毁“反腐长堤”。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总比到头来出现“小官大贪”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