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谈话前,要做足功课。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消除谈话函询可能造成执纪审查手段弱化的顾虑,解决“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更要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乱用或滥用”的问题。山西省严格按照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坚持集体排查研究、严格审核把关,把握“三个可以谈”和“三个不能列入”。即凡是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列入谈话函询范围;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列入谈话函询类处置。谈话对象确定后,认真分析其岗位和性格特点,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明确先谈什么、后谈什么、每个问题谈到什么程度,力争谈到“点”上、戳到“痛”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定专人“点对点”直接通知谈话对象,科学选择谈话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谈话中,要谈清问题。谈话开始时,首先要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明确指出,所进行的谈话是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提醒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实事求是讲清情况,如有隐瞒,要视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要讲清楚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积极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把谈话函询看作组织的关怀和信任,为整个谈话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谈话过程中,要谈透问题。谈话人要紧盯问题不放过,准确把握分寸。通过严肃指出问题、进行纪律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谈话对象明标准、严纪律、知底线,忠诚组织、心服口服。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对回答问题含糊不清、存在疑点的,要紧抓不放、穷追不舍,责成其进一步作出解释说明,一旦发现重要违纪线索,要及时调整线索处置方式,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谈话后,要认真核查。根据谈话情况为谈话对象制作谈话笔录,责成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凡是情况说明含糊不清、问题没有说清说透的,退回责令补充说明,如果仍然说不清楚,则进行适当的核实,确保对每个问题的处理结论都有可信的证据支撑。在对谈话笔录、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起草谈话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报委领导审核。
此外,按照职级对等原则,应分级确定谈话主体,提高谈话函询震慑力。为体现和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谈话需要,酌情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上签字背书。
作者单位:山西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