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任性权力侵蚀司法公正
在中央不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的当下,辽宁省海城市仍旧规模化地应用着这样一种拆迁模式: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先予执行裁定书,政府随之组织强拆。
这种“政府法院合作拆迁模式”成形于吉林“首虎”谷春立主政鞍山时期,并得到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的支持推广。如今,两名始作俑者均已被免职并接受组织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专门下发规定,强调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准许先予执行的精神,尤其是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令人错愕的是,近五年发生在辽宁海城的强拆,成功摆脱了最高法的法治之令,极具生命力地延续下来。
在此事件中,有两处细节值得深思。一处是宋景春在去年鞍山中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说:“海城法院在解决困扰城市发展的土地瓶颈问题时,用足用好法律,为政府土地整理提供司法保障,保证了数十个重大项目顺利开工、建成达产。”人们不禁要问,海城法院的职责里包括解决城市土地问题吗?何谓用足用好法律?海城司法为土地整理、项目开工提供保障的同时,是否也为普通市民的正当利益提供了保障?
另一个尤其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在法院裁定后政府强拆了当事人房屋之后,之前提起的排除妨害民事诉讼不再进行判决”。没有判决,意味着无法上诉要求权利救济,还意味着司法程序就此终止。由此可以推出,在海城强拆模式下,诉讼仅仅是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而并不追求司法结论,同时在程序上也不给被强拆者上诉的途径。换言之,此时此地的辽宁海城,至少在拆迁这件事上,司法俨然成为了将滥权合法化的工具,并且丧失了社会救济的公共属性。
“徒法不足以自行”,掌握权力者如果处心积虑“用足用好法律”为权力任性开道,将法条往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释,相对弱势的民众就难以发声,司法公正也会受到侵蚀甚至功能失调。同时,不能静态地认为一旦增强了司法的独立性,司法在权力面前就能够具有更强的抗压性。事实上,任何改革举措都要有动态思维,不能只重一端、不及其余,而应两端并进、相向而行。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同时,还要加强建设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不断为权力指明“高线”、架设“底线”。(杨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