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盐城市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盐城市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盐城市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健全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机制,密切纪检监察机关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党政组织、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风政风监督员,是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的兼职监督人员。

聘请党风政风监督员遵循组织推荐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心支持党风政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按下列程序进行选聘:

(一)推荐。向市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发函明确推荐条件、推荐方法,请相关单位推荐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

(二)审核。对相关单位推荐的党风政风监督员人选,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初审,提出初步人选,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三)聘用。向符合党风政风监督员条件的人员颁发聘书,并在市纪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属单位: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政风监督员职责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监督活动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政风监督员的。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队伍由35人组成,聘用期三年。聘用期满后自然解聘,并函告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市党风政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的纪律、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本市范围内党风政风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

(三)宣传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学习研究有关党风政风建设法规、政策,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承担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了解全市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参加或者列席市纪委全会、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性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办理情况;

(五)受市纪委、监察局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九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遵守市纪委、监察局相关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了解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参加市纪委、监察局组织的活动,承担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工作;

(四)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公平履行党风政风监督员职责的活动;未经市纪委、监察局授权,不得以党风政风监督员名义参加其他社会活动,不在聘期内接受其他部门单位聘用为党风政风监督员。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党风政风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具体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党风政风监督员管理档案和工作台账;

(二)组织党风政风监督员业务培训,提供学习资料和相关信息。通过与党风政风监督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协调党风政风监督员参与全市党风政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四)加强与党风政风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党风政风监督员工作情况,并为党风政风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五)对忠于职守、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党风政风监督员,提请市纪委、监察局予以表彰;

(六)对侵犯党风政风监督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的,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七)对党风政风监督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的,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聘用党风政风监督员的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75日中共盐城市纪委公布的《中共盐城市纪委聘请党风联络员实施办法》(盐纪发〔200717号)、200647日盐城市监察局公布的《盐城市监察局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盐监发〔20064号)、2013628日盐城市人民政府纠风办公布的《关于聘任盐城市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的通知》(盐纠办发〔201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