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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近日,民政部发布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任兼职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办法》明确规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这个《办法》是与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衔接的配套政策文件。

  进一步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负责人任职兼职与管理,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问题,是干部管理权限中把“权力关在制度笼子”的延伸,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严管理干部精神的重要途径。

  《办法》从根本上切断了行业协会商会继续担任“二政府”和“红顶中介”的可能,同时促使行业协会商会增强自主性、自治性与自律性,将其服务的重点对象从政府转向企业、行业、市场和社会。《办法》还规定,经审批获得兼职资格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在兼职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岁。

  反腐倡廉是全范围的,而且廉洁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办法》严格规定,全国性协会商会负责人及兼职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行政机关脱钩后,并不意味着不再与其发生关系,而是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在明确各自权责的基础上,构建新型合作关系,协同治理行业与公共事务,协同推进“四个全面”重大战略部署。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转型,依法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各项管理制度,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及兼职人员及全体会员的专业素质,提升服务水平,强化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认同,发挥正能量,提高公信力。□(文/董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