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权力”腐败不容忽视
在公众印象中,无论是“老虎”还是“苍蝇”,贪污行为靠的都是手中的权力。而供电公司一个小职员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也仅仅是普通的职员,与“群众”无异,为何能贪污近千万巨款?相信这是许多人的一个疑问。
云南省个旧供电有限公司电费核算员郭俊荣,被控通过篡改公司营销系统等手段侵吞993万余元。近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依靠职务便利,擅自以公司财务要调账为借口,要求公司电费收费员将各自收取的电费现金交其保管,并采取篡改公司营销系统(电力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电费上缴数据等手段,侵吞本应上缴公司财务入账的电费,如此疯狂之举着实令人吃惊。或正因此,这样一则小新闻才会引发眼球效应。
事实上,无论什么类型的职务犯罪,其落脚点都离不开手中的职权,无论是大官、小官的“官腐败”,还是公司职员的“民腐败”,皆如此。也许有人不解,供电系统的小职员会有什么权力?并非如此,郭俊荣能够篡改公司营销系统电费上缴数据,这就是一种职务上的权力,这种“微权力”虽然没有直接与民众利益相挂钩,但失去监管的职务便利就容易产生“权力腐败”。
其实,贪腐的发生皆因权力,与职务大小、能否直接参与贪腐,能否直接产生“贪效益”无关。只要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用权心态发生变异,看上去毫无利益可言的职务便利都有可能“腐”出价值的最大化。近年来,出现的小职员贪污数百万、小会计挪用上千万巨额公款的案件并不少见。
在面对“小职员”“微权力”大贪污的震惊之余,更应该反思,之所以此案引发舆论聚焦,之所以公众内心充满疑问,关键还在于公众的惯性思维中,一直热衷于对官员权力腐败的讨伐,而对于“职员腐败”现象却缺乏应有的警觉和认识。
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权力来源何处?当然是人民赋予的。无论这种权力是“大”还是“小”,皆应以管理和造福社会而生。一旦这种权力走样,就很可能成为个人牟私的私器,公共财产和社会民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
由此可见,唯有对那些手中有权的“小职员”不断加强教育,将职权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对于那些违纪违法“小职员”严惩不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法震慑和教育监督作用,才能有效关闭职权变现之门。(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