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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情妇受贿1500余万 原昌平区委书记佟根柱获刑11年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原北京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正厅级)佟根柱,利用曾担任昌平区区委书记、区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同为公职人员的情妇,收受3家房产公司给予的贿赂1500余万元。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

    今年63岁的佟根柱是北京人,案发前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至2007年12月佟根柱先后任昌平区委员会副书记、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昌平区委员会书记,负责主持区委、区政府的全面工作;2008年1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2015年1月15日被免职并被撤销相关职务和资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

    今年7月,北京市纪委曾披露,自1994年起,佟根柱与延庆县八达岭特区办事处原工作人员庞建贞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佟根柱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情妇庞建贞(另案处理),先后利用担任昌平区委副书记、书记、昌平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分别接受北京中港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北京西三旗新龙实业集团实际控制人宋某、北京龙鑫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请托,为3家公司谋利。为此,两人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5年1月16日,佟根柱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司法机关追缴了涉案钱款120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佟根柱的家属代为退缴钱款385万元。

    法院认为,佟根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项已全部追缴,可从轻处罚。最终,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佟根柱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在案扣押的584万余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