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替考入刑案宣判 考生与“枪手”均被判拘役一个月
因替考生虎飞(化名)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替考者侯雷(化名)在考场内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此后二人因涉代替考试罪被公诉。据了解,这是北京市首批因替考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昨天,海淀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分别判处二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2015年10月间,考生虎飞通过他人联系“抢手”侯雷,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虎飞参加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考试时,侯雷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当日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而考生虎飞在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昨日,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侯雷、虎飞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其中,侯雷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飞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面对指控,侯雷、虎飞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雷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飞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飞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最终,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侯雷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虎飞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了解,除该案外,海淀检方还对另一起替考案同时提起公诉,目前尚未宣判。
自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