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庭长除去“官味”有更多时间办案
法院院庭长办案逐渐常态化
院庭长除去“官味”有更多时间办案
“能开庭、开好庭、带好头、主持公道的院长才是好院长,才是老百姓服气的院长。”去年11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冯迎春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网友“法制前言”在该院官方微博留言道。
多年前,在法院,当上庭长几乎就意味着与审判台分道扬镳,更别提院长、副院长亲自办案了。“领导不办案指挥办案”的习惯思维以及繁重的行政性事务,让晋升到庭长以上的法官很少再拿起法槌。
然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情况正在改变。2015年,越来越多的院庭长重新穿上法袍,像一个普通法官一样,伏案阅卷,开庭问案,居间裁判。
院庭长一线办案渐成新常态
2015年12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王成全开庭审理蔡某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一案;12月28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明开庭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12月29日,诏安县人民法院院长姚毅奇开庭审理沈某欣涉嫌诬告陷害一案……
去年年末,福建法院举行“院长开庭周”活动,全省27名中基层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案,并网络直播,引来155万多人次围观,5万多网友点赞。
院长开庭周,绝不是福建法院的“突发奇想”,而是坚持将院庭长推向审判一线的集中体现。2015年,福建全省法院院庭长主审、担任审判长或参加合议的案件达35万余件,占全省审执结案件数的55.29%。
院庭长办案,也不是福建法院的专利。近年来,不少地方都有相关探索实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下发了《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意见》,当年该院院长许前飞开庭审理江苏泰州“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引起广泛关注。
2015年,江苏各级法院加大院庭长办案工作的推进力度,院庭长担任审判长或作为承办人,共审理案件62.7万余件,人均审案158.63件,同比增长32.16%。
实际上,院庭长办案并非什么新鲜事,早在1998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就对院长审案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没有硬性规定和配套措施,院庭长审不审案全凭自觉,一年到头不进法庭审案的院庭长也大有人在。
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进入法官员额的院庭长应当办理案件,并就办案数量提出原则要求。这意味着,院庭长想入额,保留法官身份,带头办案成为必要条件。
在此基础上,各地法院纷纷出台文件明确院庭长年办案数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具有法官资格的院庭长办案数量纳入年底考核,其中,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年办案数不少于上一年度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30%、50%和70%。
院庭长办案,逐渐成为法院工作新常态。
缓解案多人少提升办案质效
院庭长一般都是办案业务能手提拔上来的,属于优质司法资源,让他们回归办案一线,正是好钢用在刀刃上。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各地出台有关院庭长办案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要求院庭长参与办理的大多是疑难、复杂、重大、新型案件。
去年6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美国向艺实业有限公司等3个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两案。案件当事人包括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企业,涉及复杂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随着落马腐败高官案件陆续进入司法程序,2015年,法院系统迎来“老虎”审判季,每一起案件都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在考验法院司法水平的重要时刻,通常都是院庭长担当大任,如周永康案的审判长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学君,蒋洁敏案的审判长为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樊启城。
专业、严谨、规范、把控庭审能力强,是这些院庭长开庭审案时给人留下的一致印象,院庭长办案的效果不负众望。
从江苏、福建、河南等地的实践效果看,院庭长办案有效提升了法院办案质效——院庭长通常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的人生阅历,办案质量可以得到有效保障;院庭长率先垂范,一线办案,激发了广大法官努力办案的热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此外,院庭长办案,不仅增进了院庭长与普通法官之间的相互理解,院庭长了解一线法官的辛苦,一线法官也体会到“院长忙里忙外还要办案”的不易,同时,通过言传身教,院庭长将办案的经验、技巧传授给一起办案的年轻法官。
记者注意到,院庭长办案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产物,实践中,也成为改革的助推器。院庭长办案,通常司法公开的力度会很大,很多法院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全方位视频或图文直播庭审。
去年5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开庭审理李三元故意杀人上诉案时,被告人穿着白衬衫,在法警引导下走进法庭。不用穿囚服,戴手铐、脚镣,而且法院还改革四方格法庭布局,被告人席位于辩护人席左下方,如此种种,彰显了人权保障和现代司法文明的进步。
去行政化院庭长有时间办案
张立勇开庭审理李三元故意杀人上诉案,这他上任二级大法官7年后第一次审案。张立勇坦言,自己在审案上曾经计划若干次,因事务性工作一推再推。
行政性事务本来就多,又要办疑难复杂案件,哪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给院庭长在行政事务方面“减负”成为必然。
据了解,以前,法院办案实行审批制,法官承办案件后,需要经庭长审核后上报,裁判文书由副院长、院长乃至审委会定夺签发。院庭长虽不办案或很少办案,但为签发裁判文书,仍需耗费不少时间用来听取汇报、讨论案件。
为改变这一局面,近两年来,各地普遍推行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赋予承办法官签发权,院庭长不再需要为非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签发裁判文书。
广东、上海、海南等地法院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去行政化。珠海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实施的《关于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审判责任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将院庭长审批权限从70项削减为12项,其中庭长的案件审批权从24项减少为1项,院领导从原来的46项减少为11项,精减率达83%。除去“官味”的院庭长将有更多时间办案。
让院庭长办案,要求院长和普通法官办一样多的案件,肯定不现实。目前,有的地方确定院庭长每年办案的具体数量,有的地方则以普通法官平均办案数为基准确定一定比例。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院庭长办公时间与资源分配情况进行了精心调研和测算,量化成一组组数据,以此确定2015年院庭长年办案数量:院长18件,业务庭庭长办案数量达到普通法官的40%,法庭庭长办案数量达到普通法官的20%,业务庭及法庭副庭长办案数量达到普通法官的90%。
与此同时,为使院庭长回归精英法官身份,确保办案数量、质量,各地法院组建合议庭时,通常给院庭长配备优秀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
权威专家指出,院庭长一线办案,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应有之义。
法制网北京1月28日讯
院庭长办案促进司法改革
□亲历者讲述
讲述人:孙海龙(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重庆四中院作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自2014年起大力推行院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办理案件。制定实施了《关于裁判文书签署的规定》《关于院领导办理案件的规定》《院领导办理案件分案细则》等一系列制度,明确院庭长办案数量、分案原则和办案方式。2015年,我院院庭长办理案件数量占全院已结案件总数94%,其中,担任承办人办理案件占比达32%。
推行院庭长办案,较好地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首先,有效促进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提高。司法为民应该体现在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上,司法公正应该落实在公正审理每一个案件上。院庭长虽然承担着人事和政务管理职责,但作为资深法官,应该将相当精力用在办案上。同时要转变办案方式,从间接的把关者变成直接的参审者。中级法院的案件几乎是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的,院庭长直接加入合议庭办案,即使不是具体案件的承办人而是担任审判长,也要组织庭前轮流阅卷、召开庭前会议、全程主持庭审、组织合议、最终签署裁判文书等,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把握焦点、面对当事人、把关裁判文书,有利于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带头办案,与法官同甘共苦,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和调动广大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其次,有效促进了审判管理监督的规范和完善。通过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能够发现并真切地感受到不同案件类型证据及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特点,认识到审判亲历性的必要、面对当事人的重要。进而能够举一反三、由点到面,找准加强审判管理监督的环节,增强一般性管理的针对性和服务性。特别是去年案件增幅高达30%,针对数量较多、增幅较快的类型化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对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发挥重要作用。在案件大幅增长情况下,重庆法院去年全案结案率高达90%。
再次,有效促进司法改革具体举措落地生根。院长亲自办理相当数量案件,换位思考,能够看到且感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对法官和法院的期盼,同时深切体会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官的所思所想。这让我认识到,司法改革不仅要有利于提高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整体水平,也要有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和职业尊荣,更要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我们在落实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的改革要求时,制定实施了优化审判组织、保障法官合议庭独立审判、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严格审判责任、加强法官评价等七个方面的具体制度,实践中努力做到更有针对性、更接地气、更有实效。
从理论上讲,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直接办案,代替间接审批把关案件,是消除审判权力运行行政化问题的需要,也是遵循司法亲历性、审判独立性和权责一致性司法规律的必然,应该坚决推行。但从实践来讲,四级法院功能定位不同、案件数量不同,尤其是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大,需要院庭长参加的会议和协调的事项等管理实务繁多,院庭长办案数量应该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而且应该对案件分配、审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克服弱化审判管理的错误认识,既要消除审判权力运行存在的行政化问题,又要改进审判管理和完善审判监督,构建以审判权为中心、以审判管理权和监督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切实做到审判独立而不孤立,绝大部分案件由法官、合议庭独立审理裁判,个别进入管理监督清单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集法院集体力量办理,辅之以专业法官会议的咨询服务、院庭长管理监督的全程留痕留痕、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全面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法制网记者 周斌整理
□专家点评
去司法行政化的必由之路
毕玉谦(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以来,我国司法领域存在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就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它反映的司法病状是,作为法院院长、副院长,其主要职能与精力在于协调法院内部及外部的各种关系,对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批等,通常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直接承办具体案件。这些院长、副院长充其量只能被称之为“法官的领导”或“法官的上司”而不是“法官”。另外,在院长、副院长之下,还有庭长、副庭长,甚至在一些法院,审判长也被视为高于普通法官的一种“行政级别”。这种在法院内部所形成的类似金字塔式的运行模式,似乎与政府行政机关内的管理模式并无二致。
然而,作为现代法治观念,在审判职能上,法官不应当有任何行政上的领导者与管理者,这是法官的审判职能所决定的。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关决定中提出,要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审判权分离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改革意见中提出,要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一种对司法规律追求与遵守的基本态度。因此,由法院行政领导人员直接参与开庭审理的做法值得推广并长期坚持,它是法院走向去司法行政化的必由之路。
法制网记者 周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