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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临近 这些事情能不能干党员领导干部需清楚


【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临近春节,在这期间党员领导干部依照《条例》内容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特别梳理出一些可能涉及到的重点问题,供党员领导干部参考学习。

请问: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怎么界定?春节期间能不能参加?“情节严重”怎么理解?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本条所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中所指的,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

关于“能不能参加”,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不得违反上述《通知》的规定,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党员包括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同类违纪行为中次数多、程度深、影响大的情形。具体执行中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请问:春节临近,基层党员干部如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应该如何处理?

答: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多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可以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如这类行为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请问:如何界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敛财”的标准是什么,有规定要达到多少金额吗?“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指什么?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理解这条规定,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党纪处分条例》并没有禁止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没有搞“一刀切”,尊重党员作为社会一员在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权利。

第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指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比如,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招摇过市、拼奢华、铺张浪费,或者在操办过程中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损害了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三,如何界定“借机敛财”,这是一个定性问题,不是定量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收到多少金额才算“借机敛财”。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目的上是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他人来捧场、“凑份子”。

第四,“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请问: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可不可以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按照当地风俗随礼,行吗?

答: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那些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由于下属属于领导干部的管理对象,领导干部如果收受了下属赠送的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即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纪行为;下属如果给领导干部赠送礼品、礼金或者消费卡,违反《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当依照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请问:党员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需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答:党章规定,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党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问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来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组织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请问:“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都有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这体现了党纪处分工作“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五十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被裹挟参加”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对二者都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请问:党员干部能利用互联网开淘宝店、微店等卖东西吗?

答:《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列出了“经商办企业”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第八十八条中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其实,对公务员,《公务员法》也有类似的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内容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开设的“学习贯彻《条例》·解疑释惑”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