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 一把手别旁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6种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将被追责,严重者可责令辞职、免职等。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问题由于其突发性、破坏性等,一直是各级各部门眼中的“老大难”。但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近年来,由于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对社会治安不够重视,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缺少经验,造成了如天津港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广东深圳光明新区特别重大滑坡事故、上海外滩踩踏事故等“血的教训”。一些党政领导干部法律观念淡薄,治理意识欠缺,突发事件发生时,不仅不配合调查,反而想方设法干扰、阻碍调查,甚至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遇到群众上访,不是及时反映群众合理诉求,而是变相打压,甚至打击报复等。此次《规定》的出台,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就是为领导干部戴上“紧箍”,督促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能力。
社会稳则国兴旺,国兴旺则民安康。无论何时,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都是民心所望、社会所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公共安全事件易发多发,维稳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有利于净化发展外部因素,为决胜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规定》明确了必须追责的6种情形和应当从重追责的4种情形,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职责进行安排部署;阐明了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坚持激励导向,奖惩结合,强化党政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的担当意识。通过建立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当然,再好的制度设计,如果落实不力,到头来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确保《规定》落地生根见实效,需要部门联动,形成多方合力。可以通过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价考核内容,与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加大对相关责任人职责落实的巡查力度,对干扰阻碍调查、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等情况严格问责,共同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郝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