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准则》《条例》落实——构成优势融合 实现相互作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尽管《准则》和《条例》位阶不同、功能不同、侧重点有明显区别,但二者同为党内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共同规范和指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贯彻落实《准则》、《条例》,必须正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依据各自特点,形成优势互补,实现相互作用。
《准则》《条例》共同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准则》、《条例》切实体现了习总书记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推动和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
一是《准则》、《条例》在价值定位上更加突出治党。《准则》坚持以党章为总依据,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为全党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将违纪行为明确划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更加体现出党纪特色。
二是《准则》、《条例》在调整范围上更加强调全面。《准则》把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内容,实现规范领域和内容的全覆盖。《条例》对不少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情况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一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违纪条款,比如违纪收送礼金、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取得外国国籍等,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加严密的依据。
三是《准则》、《条例》在行为后果上更加体现从严。《准则》、《条例》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不只是抓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和轻微违纪的处理,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新常态。《条例》将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从原先的一年延长至一年半;第十三条新增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为党纪处分“加码”;第十九条明确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情形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范围;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变化都切实体现出党纪的严肃性。
《准则》用“高标准”引导《条例》的正确执行
《准则》作为效力等级仅次于党章的党内法规,是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具体化,其对全党廉洁自律工作作出的基本规定为全党树立起了“高标准”,有利于引导处于下一位阶的《条例》的执行。
一是《准则》的“高标准”有利于强化执行《条例》的内心信念。《准则》指向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自律,重在立德,把党章中关于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等原则要求,实体化为普通党员如何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领导干部如何处理从政、用权、修身、齐家的问题,具有信念、信仰层面的内化性,有助于唤醒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筑牢执行《条例》的思想防线。
二是《准则》的倡导有利于形成执行《条例》的正面导向。《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将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修改为全体党员的“四个坚持”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四个自觉”,向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作出道德宣示,向全国人民作出庄严承诺,树立起了标杆,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导向,助推《条例》的执行。
三是《准则》的简明有利于营造执行《条例》的良好氛围。《准则》分三个部分,共8条、281个字,被概括成“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是新时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样删繁就简的立法技术更加契合《准则》的位阶、定位和功能,使《准则》更加简单、直接、明了,更方便传播、记忆,更加容易被接受,有助于营造执行《条例》的良好社会氛围。
《条例》以“纪律底线”保障《准则》的全面落实
《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包括《准则》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条例》的立规模式为落实《准则》提供了操作保障。与《准则》重在立德不同,《条例》着力把《准则》的道德要求具体化为可操作的行为模式,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把规矩立起来,使《准则》的“德”真正落地生根。比如,违反《准则》第一条规定“坚持公私分明”、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第五条“廉洁从政”、第六条“廉洁用权”、第八条“廉洁齐家”的要求,都能在《条例》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组织纪律中规定中找到具体的处分依据。
二是《条例》的“负面清单”为落实《准则》提供了底线保障。《准则》设立“道德高线”,《条例》划出行为底线。《条例》第四章专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作出明确规定;分则6章85条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开列出党员、党组织的违纪行为的“负面清单”。这些“负面清单”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遵守纪律的一种必要条件和底线要求,为贯彻落实《准则》提供了底线保障。
三是《条例》的纪律惩戒为落实《准则》提供了机制保障。与单纯的道德规范不同,任何法规的执行必须通过具有约束力惩戒机制来督促、保障。《条例》通过设定违纪行为模式和惩戒性的纪律后果,使每一个违纪行为都对应着相应的处分档次,进而影响年度考核、职务提拔、工资调整等切身利益,通过他律的约束实现自律的履行,从机制上保障了《准则》的落实。
《准则》如同“灯塔”,指明了方向;《条例》好比“警钟”,标示出危险。贯彻落实《准则》、《条例》,必须坚持发挥各自优势,做到相得益彰,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艾军系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