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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认识误区 提高处置问题线索能力

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都有针对问题线索处置等内容作出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处置和管理问题线索提供了依据和方法。

要树立高度重视问题线索的意识。所谓主线,就是可以通过它将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各项内容等散的“珍珠”串连起来。简而言之,信访受理、监督检查是发现线索的过程,纪律审查和其他执纪问责工作是处置线索的过程,对线索发现、处置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提升,就可以形成宣传教育、调查研究的成果,为发现、处置问题线索提高能力、素质,加强队伍建设,就可以做好组织工作。把发现、处置线索的事做好了,各个部门、各项工作就都做好做实了。要检查考核基层纪检组织监督责任履行得怎么样,关键就是要看发现、处置了多少问题线索。

要搞清楚什么是问题线索。什么叫问题线索,这里要澄清几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问题线索不是问题,或者讲还不能完全确定就是问题,它要通过处置才能确定是问题或不是问题,是大问题还是小问题。有人将问题线索等同于问题,以致有意无意地将应作为问题线索进行收集、登记、管理和处置的东西遗漏了、舍弃了,造成一个纪检组织一年到头没有一个线索,经常出现“零报告”。二是问题线索是特指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线索,是与监督执纪问责相关的问题线索,不能将面上的、与业务无关的线索都收集统计过来,特别是注意不要将“三转”前纪检监察机关习惯于处置的一些应由主管部门在履行主体责任中解决的问题线索直接收集过来。这些问题原则上只有主责部门存在失职渎职的线索才能成为纪委管理的线索。三是问题线索不是面上或某个领域、某项工作、某件事带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而是针对人的问题。要成为问题线索,一定是具体到某个单位、某个党员干部在这些问题上可能存在什么样的违纪问题,也就是说一定要定位到某个具体违纪问题背后的“人”,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问题线索。

要着力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线索的来源有很多渠道,这些渠道要靠纪检监察干部用双手去疏通、打理,用目光去发现、收拣。线索的来源主要是群众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关部门移送这个渠道是基层获取问题线索的一个主要渠道,除了审计之外,财政、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和检法机关都有大量的问题线索可以收集、移送。

要注重问题线索的登记。经由上述各个渠道发现和收集的问题线索,要及时做好登记。建立台账,这是管理线索的基础。台账登记的各个要素要齐全,线索从哪里来,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拟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怎么样,都要分步、直观地在台账上体现,并且收集、整理好线索管理各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与台账能够一一对应,留下可回顾、可检查、可考核的痕迹。

要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的方法。问题线索不一定百分之百就是问题,只有通过处置才能对问题线索作出恰当处理。问题线索有五种处置方式,包括初核、拟立案、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一般来讲,除了个别非常模糊、具体指向不明确的外,大多数线索都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甚至要安排初步核实。经过必要的分析判断或者初步核实之后,问题线索进一步清晰、指向明确、具备可查性的要立案;一般性、轻微的违纪或者难以核实、可查性不强的,可以进行函询、谈话;初核之后发现问题不实的可以了结。问题线索的五种处置方式不是单一选择,而是可以综合采用、相互转换、前后衔接的。比方说,一条线索,可以先安排初核,初核之后,可能要谈话函询,也可能要立案;经由谈话函询的线索,还可以转为立案。

要加快线索处置的速度。要使问题线索处置速度加快,一是要打破思想上“抓大”的惯性,全面落实抓早抓小、快进快出的要求;二是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线索分流,压实基层责任;三是要实行片区协作等机制制度,破解人手紧张等难题。(星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