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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天网”如何海外追逃

导语: 4月23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宣布启动“天网2016”行动,标志着2016年海外追逃的开始。中国的国际追逃自2014年大规模展开以来,力度不断加大,方式不断创新,斩获也颇丰。这些成果是如何取得的?中国近年来的海外追逃由哪些部门展开?具体是如何行动的?

谁在织就反腐“天网”

  2014年10月,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作为海外追逃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各部门工作,统一研究政策措施及工作计划。办公室成员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单位负责人员组成,具体工作由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承担。


  国际追逃追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的领导之下,反腐“天网”由多个专项行动织就,分别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银行等四个部门牵头开展。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针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和追逃,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经济犯罪的调查,中央组织部负责清查犯罪嫌疑人的出逃方法和路径,而公安部除与以上三方实行联合调查和抓捕之外,还通过“猎狐行动”重点缉捕腐败案件的重要涉案人员。


  此外,为摸清外逃人员底数,及时掌握外逃人员信息,中央纪委建立了“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管理系统”,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区市可通过此系统24小时及时报告外逃人员信息。


  在这一追逃体系下,2014年7月,公安部发起了“猎狐2014”行动,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截至2014年底,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是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


  2015年3月,“天网行动”展开,综合运用警务、检务、外交、金融等手段,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抓捕一批腐败分子,清理一批违规证照,打击一批地下钱庄,追缴一批涉案资产,劝返一批外逃人员”。截至2015年11月底,“天网”行动共从68个国家和地区追回863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196人,首次实现追回人数超过新增外逃人数。“猎狐2015”作为“天网”专项行动之一,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共有627名外逃人员在63个国家落网,其中逃往境外超过10年的有32名。2015年4月22日,“天网”行动发出“红色通缉令”,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截至2016年4月23日,已有27人被抓捕归案。


如何“追逃”

  通常来说,海外追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追逃”,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国内依法进行审判;二是“追赃”,即跨国追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所得。


  目前,中国海外追逃的途径主要包括四种,即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在各种海外追逃方式中,引渡本应是最主要的追逃途径,但现阶段中国海外追逃仍以异地审判与遣返相结合,以及劝返等变相引渡方式为主,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目前中国签订的引渡条约数量仍然较少。引渡的前提是引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生效的双边引渡条约。而中国目前仅与38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其中仅有29个生效,多数为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不足10个。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三个外逃贪官的首选藏匿地中,中国只与澳大利亚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而法国、西班牙等国虽然与中国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但由于移民政策比较严格,其领土范围内的中国外逃人员较少。


  第二,利用多边公约引渡嫌犯仍有难度。在无法使用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中国可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渡,但是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引渡法律原则的限制,被引渡的犯罪嫌疑人首先不能是政治犯,其次按照请求国的法律不能够被判处死刑,最后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由于各国对于相关罪行的定义并不完全一致,加之中国仍然保留死刑,还有政治、社会、文化方面的诸多差异,这些都使中国与他国之间的引渡合作存在巨大障碍。


  第三,经济因素有时也干扰引渡。外逃人员通常会向海外转移大量资金,外逃贪官一般携带巨额赃款出境,这些巨款被用于用于在藏匿地购置房产和其他消费,对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作用,因而有些藏匿地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不会轻易引渡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


  相对于引渡,非法移民遣返和劝返更为常用。非法移民遣返通常与异地追诉相结合,适用于从美国、加拿大等尚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因而也可被称为“事实引渡”。实行“非法移民遣返”,中国需要考虑向当地执法和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证据,促请并支持配合该国主管机关以洗钱犯罪、违反移民法犯罪等罪名在当地对其实行拘捕并且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当地的资金,通过异地追诉,改变外逃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使其失去在藏匿国家的合法居留权,从而达到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截至目前,“百名红通”中有7人已通过遣返的方式归案。


  劝返属于“中国特色”的追逃措施,由工作人员采用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外逃人员开展攻心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如借助网络通讯工具说服他们自愿回国投案,及时传递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警方“有逃必追”的决心。“劝返”能够实现“三赢”:第一,对于办理案件的刑事司法机关来说,劝返的成功意味着追逃目的的实现;第二,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有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第三,对于面临围追堵截的外逃人员来说,他们许多人在国外过着举目无亲,东躲西藏的日子,通过“被劝返”,既可以得到刑罚上的适度减轻,也得以免去内心的焦虑,与国内的家人相见。据统计,“百名红通”已被押解回国的27人中有12人是通过劝返的方式归案的。


如何“追赃”

  截至2015年11月底,“天网”行动成功从境外成功追回赃款12亿元。一般而言,“追赃”的方式有五种,一是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二是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它国内法进行追赃;三是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四是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自动退赃;五是刑法规定的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但是,由于赃款转移方式隐蔽且多种多样,赃款数额、转移程序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况需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明确,而犯罪嫌疑人的到案又依赖于相关国家的司法协助,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追赃往往与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引渡或遣返等密切相关,这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许多因素制约着海外赃款的“回国”。


  此外,如果要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追赃,无论是在请求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请求移交赃款赃物,还是单独提出追赃的国际合作,中国必须向被请求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为赃款,被请求国依据相关证据才会对赃款予以查没。尽管中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由于大多数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出逃前已经做好变换身份、选好藏匿地点等预谋准备,而其在藏匿国家,或通过转移资产、洗钱的方式将赃款合法化,或肆意挥霍,使得取证难度极大,因而想要加这些赃款追回更是不易。


  2015年9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在《习近平主席对美国进行国事访问中方成果清单》中,海外追逃追赃是字数最多的一项。值得关注的是,中美在追赃方面首次达成协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通过相互承认、执行没收判决,中美联合海外追赃增加了一种新的法律手段。这可以说是一次尝试,通过让被请求国“分一杯羹”的方式,逐步确定中国境外追缴犯罪资产的分享机制,将其作为一项追赃国际合作的激励措施,以有效促进中国与他国之间开展追赃国际合作。


  从“打虎”、“拍蝇”到“猎狐”,中国反腐的“天网”正在越织越大,越织越密,许多专项行动都已取得了相应的成果。然而,“追逃追赃”不是目的,从根本上将权力这头“猛虎”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是治理腐败最有效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