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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提醒告诫工作实施办法

纪检监察信访提醒告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信访监督的职能作用,适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推动抓早抓小、咬耳扯袖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提醒告诫(以下简称信访提醒告诫)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信访举报中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腐败及作风方面有关问题,坚持抓教育警示早监督防范、抓苗头反映早提醒告诫、抓轻微问题早处置纠正,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督促纠错整改,以达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前移关口、挺纪在前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  信访提醒告诫的对象是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重点是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或责成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提醒告诫。

第四条  信访提醒告诫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纪依法,保障权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信访提醒告诫的范围:

(一)反映涉及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线索不够具体,无法初核或难以调查认定,但有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立案查处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有关组织或领导重视并加以防范、整改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的问题。

第六条  信访提醒告诫的方式:

(一)发《信访函询通知书》。有信访反映,但调查核实有困难的,可进行摘抄,向被反映对象发函询问有关情况,责成其就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对照检查,作出书面说明或检讨。被函询对象在收到《信访函询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信访谈话。可分为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三种方式。

1.廉政谈话。拟提拔使用党员干部有信访反映,但反映涉及的问题不影响被反映对象提拔使用的,可就信访反映涉及的有关问题对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告诫。

2.提醒谈话。信访反映比较强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问题线索不够具体,难以调查认定的,可与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核实有关情况,要求其就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当面作出说明或解释。

3.诫勉谈话。经初步核实或反映内容有一定事实依据、但问题轻微的,可对被反映对象进行谈话提醒,指出存在问题,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纪检监察机关。

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管理的有关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主谈;被反映对象是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承办室主任主谈;其他被反映对象,由承办室主任主谈。

实施信访谈话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两人以上参加,谈话时作好记录,谈话结束后由被谈话对象在谈话记录上签名。

(三)发《信访问题整改通知书》。根据信访反映、信访初核、案件调查等发现的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转立案处理的问题,可向被反映对象发出《信访问题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信访反映领导班子一定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班子引起重视的其他问题,可责成相关单位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针对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把情况说清楚、谈透彻。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有群众反映,接到揭发检举,经过核查确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等需要领导干部个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检讨的有关问题,可责成其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问题、自我检讨,大家批评帮助,共同敲响警钟。会后,民主生活会会议纪要及整改情况报告及时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建议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根据信访反映及了解核实情况,可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对有关党员干部提出交流、轮岗、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暂缓提拔等组织处理建议。

(六)开展信访情况通报。针对一定时期群众对党员干部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反映较为集中的一般性的共性问题,以及相关单位较为突出的问题,经信访分析和综合整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讲明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机关。

(七)集体警示教育。将查处的一定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方面的典型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综合整理,通过警示教育会、作风建设会等,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进行警示告诫,教育震慑各级党员干部。

根据需要,对以上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同时并用。

第七条  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的程序:

(一)排查筛选。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信访举报件承办室负责排查筛选,提出需要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的对象、方式等建议方案,填写《信访提醒告诫呈批表》。

(二)呈报审批。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有关组织或正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实施信访提醒告诫应报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对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含同级别干部)的信访提醒告诫应报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对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提醒告诫须报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三)组织实施。建议方案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承办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审核报结。信访提醒告诫结束后,由承办室提出办结意见,填写《信访提醒告诫审结表》,将有关材料报原批准领导审核。可以了结的,报经领导批准后归档;不能了结的,根据领导批示另行办理。

(五)立卷归档。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的有关材料,按信访案件卷宗要求整理,立卷归档保存。

第八条  实施信访提醒告诫要维护和保障被反映对象的正当权益。认真听取被反映对象的陈述或申辩,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信访提醒告诫结论。对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的,可在一定范围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被信访提醒告诫对象须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对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和说明。如认为信访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加强对书面说明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不接受组织信访提醒告诫,有错不纠,甚至故意回避问题、弄虚作假、隐瞒错误事实、欺骗组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信访提醒告诫实施后,群众对同一问题仍持续反映、且被信访提醒告诫对象情况说明与群众反映出入较大的,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第十条  相关组织或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纪检监察机关,承办室应督促相关组织或个人及时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轻微违纪违规问题认识到位并作出整改的,或者反映问题不实的,予以信访了结;对反映问题虽作说明,但未整改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对发现涉嫌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按规定程序转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加强对信访提醒告诫结果的运用。

信访提醒告诫的结论性意见,存入被信访提醒告诫对象的廉政档案。

信访室负责信访提醒告诫情况汇总,转办的信访举报件中涉及已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的问题,应一并转交相关信访提醒告诫情况。

根据需要,可将信访提醒告诫过程中了解的有关情况和信访初核的有关结论等提供给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

第十二条  严格把握信访提醒告诫的范围。对线索具体、性质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有关部门准备立案查处的问题,不得采用信访提醒告诫方式进行处理,确保案源线索不流失。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提醒告诫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信访举报件承办室按照规定和程序提出并组织实施。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泄密、失密等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署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将信访提醒告诫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及其他部门、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的信访提醒告诫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信访预警告诫暂行办法》(盐纪发〔200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