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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党95周年|中共反腐制度建设


导语
  从首个惩贪文件“反腐通告”出炉、首部惩贪法律“惩治贪污条例”出台……到“八项规定”、“最严党纪”出台,刑法修正案(九)完善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等等,95年来,党内法规不断完善,反腐倡廉从未停歇。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从治标入手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到不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制度建设,为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证,反腐败取得了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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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惩贪文件、首部惩贪法律出炉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1926年8月《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

  “反腐通告”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

  

  1927年6月《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专列了“监察委员会”一章。中共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党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为后来党的纪检机构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1927年首提“三大纪律”

  “三大纪律”和“六项注意”先后于1927年底和1928年初相继诞生,成为约束部队的行动准则。之后“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演变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色军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歌》应运而生。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从此,内容统一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以命令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全军的统一纪律。

  

  1952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对贪污罪以及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首次确立了严重的贪污腐败应予“死刑”的条纹。

党纪条例实施 走上制度反腐道路

  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和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郑重签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有利于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国际反腐败统一战线的建立,有利于更有组织、更有力地打击腐败。

  198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号召所有共产党员,同一切经济犯罪活动和腐化变质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1989年8月两高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  

  8月19日,监察部发布《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待问题的通告》。

  

  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公布实施,被普遍认为是我国正式走上制度反腐道路的标志。

  

  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  

  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

十八大后扎紧管党治党制度笼子 修法封堵贪官"越狱"之路

  

  2015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出台三周年。三年来,八项规定在义无反顾中不离初衷、不打折扣,一以贯之、一路前行;三年来,党风政风明显改善,民风社风为之一新。贯彻八项规定这三年,在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中将载入史册。   

  2012年12月“八项规定”审议通过

  八项规定,即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形式上一切从简;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从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规范出访活动;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严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详细]

  

  2013年6月反“四风”提出 

  6月18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是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详细]

  

  2013年7月《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5年内禁止新建楼堂馆所、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者清退等。[详细]

  

  2013年11月《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安排出境考察、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等。[详细]

  

  2013年10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修订幅度超80%,新增6类“负面清单”,被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2015年8月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首次将“专项巡视”写入条例,巡视组组长不再戴“铁帽子”,着力发现“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官场暗疾……“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责任被具体化。[详细]

  

  2015年10月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条例也被称为"最严党纪",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详细]

  

  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 

  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十情节”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终身监禁的措施;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详细]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详细]

  

  2016年6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详细]

结语

    习总书记下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反腐决心。新常态下,就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来惩治和预防腐败,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通过制度性反腐促使反腐败斗争取得更大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