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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报两起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案件


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预审大队三中队原探长张国峰收受钱款

张国峰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在押人员陈某办理取保候审,并向其泄露同案犯李某某口供,协助陈某串供逃避法律处罚。为此,张国峰通过吴某某收受孙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5万元,收受陈某给予的贿赂款2万元。经通州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国峰开除党籍处分;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给予他行政开除处分。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国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张国峰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昌平区十三陵镇石牌坊村党支书刘福旺收受礼金

刘福旺在亲属生病、儿子结婚、建房以及春节期间,收受外来租地人员张某某给予的礼金2万余元;收受外来施工人员董某某给予的好处费4万元,并为董某某在承揽石牌坊村道路工程的过程中谋取利益。刘福旺违反有关规定,从村集体领取各种报酬共计2.37万余元。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福旺留党察看二年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