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艳 通讯员庾玉媚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博白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伟强受贿一案,近日,由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伟强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陈伟强退交至中共玉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账款1304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2011年至2014年,陈伟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等人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李某及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17人给予的财物130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