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日到3日,连着两天,翟岩民和胡石根先后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二人均表示接受法庭判决,不上诉。
此事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反响:“推墙”思想如何蛊惑人心?颠覆国家政权罪究竟是什么,跟当年的“反革命”有何异同?
————
翟岩民:
“我把人生的不如意转嫁成为对社会体制的怨恨”
“被告人翟岩民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审判长洪亮的声音回响在法庭内。
翟岩民(视频截图)
翟岩民,男,1961年5月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为北京无业人员。
此前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时,翟岩民痛悔地说:“我认罪,并且真诚悔罪,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家人,希望法庭能给我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我今后将坚决与不法律师、闹事人员划清界限。”
“由于做生意失败,我感觉人生从辉煌到了没落。这也使我产生了抱怨、扭曲的错误心理,开始把人生的不如意、生活的不满意转嫁成为对社会体制和社会制度的怨恨。”翟岩民供述。
2013年,翟岩民无意中加入某QQ群。该群经常有人发一些包含“推墙”思想、“和平转型”等内容的帖子,充斥着诋毁和质疑我国社会体制的内容。长时间的熏染,让本就对现状不满的翟岩民逐渐形成推翻国家现行制度的想法。
通过该群,翟岩民认识了雅和博教会的“长老”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长期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活动,另案处理)等人,并于2013年底加入雅和博教会。
根据证人刘永平(雅和博教会成员,另案处理)的证言,雅和博教会并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教会,发展的教会成员,一半以上都是通过翟岩民拉拢而来的职业访民。胡石根是教会的“精神领袖”,其目的就是改变中国的现行体制,通过非暴力运动给政府施加压力,促使中国达到和平演变的目的。
胡石根:
“我长期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悔恨万分”
胡石根可以说是翟岩民的“精神导师”。
“他深知,就他们几个坐过牢的具有深刻‘推墙’思想理论的人势单力薄,若想实现他自己的‘理想’,就必须煽动更多的人。”证人翟岩民如是说。
胡石根,男,1955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人,曾任北京语言大学讲师。于1994年因犯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满释放。然而,走出监狱的胡石根并没有悔改。
证据显示,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室一名袭警人员被执勤民警当场击毙。事件发生后,胡石根授意翟岩民组织人员前往庆安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我就是想抹黑司法,抹黑公安,抹黑政府。”胡石根供述,“我想让更多的人认同我,引起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所有的敏感事件我都关注,我就想用这些敏感事件推动我的‘和平转型’理论。”
根据指控,胡石根还企图整合“民运圈”“死磕派律师圈”“职业访民圈”等,来壮大参与“推墙”运动的力量。
2015年2月,胡石根在北京“七味烧”餐厅参加由周世锋、李和平、翟岩民等15人参与的聚会,围绕“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进行商议。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系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积极策划颠覆国家政权。
胡石根在最后陈述时说,我深深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自己的所作所为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也给自己、家人带来了巨大伤害,现在想来,悔恨万分。国家把我培养成一个大学教师,本该努力工作,报效国家,却由于长期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出狱后不思悔改,在反党反政府的犯罪泥潭里越陷越深。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公开宣判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认定胡石根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人颠覆国家政权:
这事儿为何如此严重?
第一,思想危害,广泛传播所谓“国家转型”等颠覆理论。
“胡石根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一些不法律师、职业访民,散布其所谓‘国家转型’等颠覆理论,并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思想。”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指出。
证人翟岩民说:“他网罗各个群体中具有‘推墙’思想的人,利用各种场合给我们灌输‘推墙’思想,给我们洗脑,利用我们这些人完成他的中国‘和平转型’美梦。”
第二,现实危害,形成具有组织性质的颠覆国家政权势力。
公诉人指出,以胡石根为代表的非法宗教活动骨干与以周世锋、李和平为代表的少数不法律师及翟岩民为代表的一些职业访民积极联络、相互勾结、彼此策应,通过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沟通联系,并定期组织聚会、聚餐,交流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经验,从而形成具有组织性质的颠覆国家政权势力。
“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这是胡石根多次鼓吹的“推墙”言论。多名证人证言显示,胡石根深知自己乃至非法宗教活动力量薄弱,不足以“推墙”,却企图通过炒作一起起热点案事件,不断激化社会矛盾,通过“剔缝掏砖”的方式逐渐实现“颜色革命”。
第三,国际危害,成为境内外反华分子直接利用的重要阵地。
胡石根指派勾洪国赴境外参加集“藏独”、“疆独”代表等反华势力为一体的培训,意图联络各种反华势力,学习交流对抗政府经验,接受推翻政权思想和方法的训练,培植代理人员,实施危害国家政权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
“胡石根本人无法出境,他就是想将我培养成为一个在国外‘民权’组织活动时他的代言人以及在国内推行‘民主’运动的骨干。”勾洪国在证言中说,“通过让我参加这类培训,接受熏陶。一旦国内爆发‘公民运动’,可以利用我在培训中的所见、所学来组织大家对抗政府。”
颠覆国家政权罪究竟是什么?
不完全等于“反革命罪”
▼
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1997年新修《刑法》中加入的罪名条款,与此同时1997年的《刑法》也取消了“反革命罪”,据此有些分析就认为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反革命罪”的替代。但是与政治色彩十分浓厚的“反革命罪”相比,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范围要小的多。
改革开放之后,经历过多次的政治运动的有识之士对“反革命罪”开始反思。198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二年级学生徐建写出《“反革命”罪名科学吗?》的论文,这是1949年以后第一次有人正式质疑“反革命罪”。1988年,中国人大法工委在讨论《刑法修订草案》时,主张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遭遇反对。 直到1997年,新修《刑法》才取消了这一罪名。
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变化,“反革命罪”下认定的犯罪行为在新形势下依然存在,但并不认为是“反革命”,所以在新《刑法》中加入了危害国家安全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不看结果看行为!
▼
颠覆国家政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中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整个政权。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颠覆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恶意。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一般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些许不同,比如一般的故意杀人罪,需要的犯罪客观要件是受害人死亡,如果没有则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或者寻衅滋事罪。但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不需要颠覆或者煽动颠覆的结果,只要存在认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被定罪,所以这也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抗议不等于颠覆,批评不等于煽动
▼
比如说甘肃陈平福案,陈平福是一名普通的数学教师,下岗之后遭遇一场大病,加上孩子大学费用,陈平福不得不上街头卖艺。而在卖艺的过程当中遭遇到了城管以及救助站的不公正对待,陈平福便在网上以自己的实际经历为主要内容的文章,他的文章大体分为两类:一类述说自己的经历;另一类表达对教育、官员贪腐及社会制度等问题的评论。 而正是第二类文章让其遭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指控。
其律师何辉新在辩护词中写道“指控一个有严重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开起来近60岁,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而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彭琛在《论言论自由下法治国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文中将陈平福的行为归结为言论自由的范畴,称陈平福撰写的文章虽然比较尖刻和激烈,但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且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第41条规定了公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彭琛还表示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公民的批评声可能“不好听”,很“刺耳”,但是否构成犯罪、罪与罚的标准,只能有法律来规定。“范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法治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了犯罪。这也导致了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检察院最终撤诉,陈平福无罪释放。其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一结局是“法治的胜利”。
(本文综合自新华社、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