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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许多党员干部顺应时代潮流,在网上主动“发声”,效果却不一。为什么有党员干部赢得大量粉丝“点赞”?为什么有党员干部被网友纷纷“拍砖”?为什么有党员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下面,就由小编为你梳理党纪国法的相关条文,探探党员网络言论不可逾越的“雷区”……

典型案例

华远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任志强同志,多次在微博、博客等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错误言论,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任志强同志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小编提醒

1、不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不通过信息网络,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3、不通过信息网络,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

4、不通过信息网络,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5、不发布、播出、刊登上述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上述内容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典型案例

霍城县农机局干部贺学明,2013年6月30日,通过手机在六个QQ工作群中散播虚假、有害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3年7月2日,霍城县公安局给予贺学明行政拘留5日处罚。2013年7月9日, 霍城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贺学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小编提醒

6、不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

7、不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8、不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上述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典型案例

广东湛江市岭南师范学院基础教育学院英语系副主任梁新生因在微博上发表多篇言论过激的博文,有损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小编提醒

9、不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10、不传播违法违禁信息。

(上述内容摘自《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