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对于8700万广大党员来说,“党内法规”早已不是什么新鲜词汇,在大大小小的新闻报道或者会议上,都能听到这个词汇。最近的一次,要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出台了,媒体称之为“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那么,出现频率如此之高的“党内法规”有啥来头?啥叫“党内法规”?党内除了法规还有什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什么区别?身为党员的你,真正完全了解吗?随思响哥来一探究竟吧。
(一)“党内法规”大有来头
关于这个问题,思响哥经过梳理发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2015年专门发布过一篇文章《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释放法规制度力量——"党内法规"的提出和演变》,系统解释了“党内法规”究竟是怎么回事。
文章中提到,最早使用“党内法规”概念的是毛泽东同志。1938年10月,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同志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
建国之后,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提到“党内法规”的概念。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
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2006年,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明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2012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党内法规工作高度重视,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说了半天来由,“党内法规”的含义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亲们别着急,以上都是引用,思响哥的解释才刚刚开始。
(二)“党内法规是个筐,规章制度往里装”
有心的亲们对上边引用的文字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其中提到了几个关键词“报告”“国法”“党章”“条例”“决定”。这些词汇,大家都不陌生,尤其是在体制内工作的同志对它们更是熟悉。那么,它们和“党内法规”有什么关系?
先来看一个说法,还是刚才那篇文章里的,“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思响哥认为,这个说法已经解释地很清楚了。所谓“党内法规”是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简而言之就是所有的党内规章制度都可以叫做党内法规,无论是关于工作纪律、生活作风,还是道德品格的规章制度,一律叫做“党内法规”。因此,“党章”“条例”“决定”统统都是“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当然也是。
党内法规的分类,一图读懂:
图片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值得一提的是,这七个类型的“党内法规”规格并不一致。其中,党章的层级最高,下面依次是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以此来看,此次出台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格显然不低,此前在党内规则制度体系中,“问责制度”是2009年6月30日发布施行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可以看出规格的提升,必然意味着权威性的增强。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莫要“迷迷茫茫分不清”
细心的朋友可能注意到了,这两个词汇中都有一个“法”字。确实,很多人被这个字给“迷”住了,就连专家们也有点“迷”了。
专家A:党规有强制力,宪法也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那党规就是法律!
专家B:党规虽然有强制力,但是它的强制力针对是党员或者党组,而且它依靠的强制力不是国家强制力,所以党规不是法律。
专家C:既然党规不是法律,那就别叫“法”了,改成“党内规范”或“党内规则”吧。
其实,对于“党内法规”这样一个约定俗称的词汇来说,倘若我们不纠结于字眼,而聚焦于“党内法规”的实质党内的行为规范,一切迷思就迎刃而解了。作为党内行为规范,党内法规的执行,靠的就是对“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审查和处分,直至解散党组织或开除党员党籍。这不同于国家法律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四)对“党内法规”的三个误解
1.党是中国的领导核心,那么党内法规可以高于国家法律。
对于这个问题,思响哥摆出以下事实,供各位自行判断。
(1)宪法规定
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恪守“宪法为上、党章为本”的原则。
(3)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依法治国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因此无需党内法规。
思响哥认为,这个问题所触及的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不同于西方国家政党,它直接领导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是依法进行的,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依法执政,首先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除此之外,还必须依照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因为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权力结构、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无法调整的。
党自己制定《条例》、《规定》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也是法治原则的体现。法治有普适性的原则和要求,也有各国基于国情的特殊性原则和要求。普适性原则要求对公权力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法治的中国特色要求,中国共产党应当依法执政、依规治党。因为中国共产党担负领导国家的职责,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故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也应通过党内法规,规范其权力。
3.既然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就意味着党内法规高于国家法律。
“先进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特征,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党自身定位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标准低于其他机关团体和公民,甚至没有差别,那么党的先进性就无从体现。因此,相较于国家法律为其他机关团体和公民设定的行为规范,党内法规特别是党的纪律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设定的行为规则会更加严格,以监督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章,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党的先进性。
但是,“严于”并不意味着与国家法律“不一致”。例如,“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却是违反党的生活纪律而应受党纪处分的行为;普通公民“见死不救”不承担法律责任,至多受到道德和舆论谴责,但党员“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可见,党内法规“高标准”是在行为标准和纪律处分“红线”层面比国家法律严格,但并不当然地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人民论坛·学术前沿》、中央纪检监察部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