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今社会,饭局交际一直是人们加强沟通联络、畅叙感情的常见方式。但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饭局极易滋生公款吃喝、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者参加各种饭局时候,一定要牢记饭局是有纪律禁区的。
笔者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件,梳理出党员领导干部五大“饭局禁区”。
一、影响公务型饭局
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当拒绝一切影响可能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是饭局禁区。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要保持警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安排的党员、公务员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该根据客观情况由纪检机关分析判定。
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工作对象对有关部门人员的宴请、受监督管理或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对管理监督部门人员的宴请、下级单位为了获取政治、经济上利益对上级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宴请等,无论什么标准,无论是否公款支付,都不能接受。
例如,安徽省枞阳县项铺镇中心卫生院原院长王祥等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吃请问题。2016年3月31日下午,王祥带领办公室主任方军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项金村卫生室变更等行政审批业务。事后,王祥和方军违规接受由辖区乡村医生安排的吃请和娱乐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王祥受到留党察看二年、撤销院长职务处分;方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办公室主任职务。违规吃请的费用自付。
二、公款宴请型饭局
公款决不能用于私人宴请和私人吃喝,亲朋好友聚会用公款支付或以各种名义公款报销是绝对的“饭局禁区”。不管花费公款的数量多少,都是违纪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对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组织者也包括参加者,无论是批准的人还是单纯参加的人都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对于参加宴请的党员公务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参加的是公款支付的宴请,就要受到纪律追究。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参加公款宴请型饭局,还要退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饭餐费用。
还必须注意:一是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的饭局不能参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因此,对于没有公函却以公务活动接待的名义进行宴请,应当归入公款宴请范围,以违纪论处。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校等各种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例如: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县福堂镇中心卫生院覃坚公款吃喝问题。覃坚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8次在多家饭店用公款招待其亲戚、朋友用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覃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被追缴。
三、大吃大喝型饭局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不能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公务接待中大吃大喝行为不仅侵害国家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优良传统和“两个务必”的作风,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超标准、超范围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指的是公务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以及出行活动的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公务活动当地接待的规定标准,或者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单位在安排就餐时多次宴请,或者陪餐人数过多,或者超过用餐标准,提供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或者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奢侈浪费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大吃大喝型饭局的提供接待的接待方和参与接待的被接待方都要受到纪律追究。既要追究违规公务接待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参与者,也要追究对违规公务接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例如,天津市委委员、天津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建津经常以商务接待为名,频繁出入高档酒楼,组织和接受公款宴请,每餐必点“燕鲍参翅”等高档菜肴,必饮茅台、五粮液和特供保健酒。去年,张建津被组织调查处理。
四、私人会所型饭局
2013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执纪,盯住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等违规违纪行为,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
领导干部不出入私人会所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出入实行会员制、只有会员才能出入的会所或不向公众开放、只对少数人开放的餐饮服务、休闲娱乐、美容健身等场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因此,公务接待不得使用私人会所或者个体商人、企业内部接待场所等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级餐饮场所。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能在私人会所安排吃请或者参加他人安排的吃请,这类在私人会所的饭局,不论是否用公款支付、不论是否奢侈高档,都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的“饭局禁区”。
例如,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特别是中央整治“会所中的歪风”通知下发以后,仍然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被组织调查的前几天,他还到私人会所里面大吃大喝。在中央纪委公布的查处典型案件中,至少有8名的中管干部出入私人会所。
五、特定圈子型饭局
党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拒绝明显带小圈子性质的饭局。私人聚会要特别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少数不特定的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特定小圈子性质的饭局,应当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领导干部不能通过组织、参加这类饭局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能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当然,不涉及公款、不涉及公务的少数同学、老乡、战友之间单纯聊天叙旧聚会,则不在此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2月19日)明确提出,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例如,某市某局局长李某某,经常喜欢与在同一地区工作的老乡搞聚会活动,大家戏称他是某某“同乡会”会长,李某某表示默认。某日,李某某又提议召集在某市工作的20多名县处级以上老乡组织起来吃一顿饭,联络一下感情,饭局的话题提到大家以后要在工作上相互关照,李某某受到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