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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金南:实践“四种形态”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实践“四种形态”要处理好几种关系
中共盐都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朱金南

   实践“四种形态”高度契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既彰显中央正风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又体现组织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我们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正确处理好几种关系,根据实际需要,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一要处理好严肃执纪和保护干部的关系。坚持“祛邪”与“扶正”并举、惩处与保护并重,科学区分贪腐渎职和探索实践的清晰界限,正确对待干部在工作推进中的成败得失,建立健全干部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努力营造既尚德昭廉又有利于创业者大胆实践的良好环境氛围。
   二要处理好“合唱”“ 领唱”与“独唱”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实践“四种形态”决不是纪委“独唱”,党组织尤其必须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在管党治党日常工作中体现“从严治党”要求,当好“领唱”。同时,党的组织、宣传部门以及政法机关等也要在营造舆论氛围、采取组织措施、依法惩治腐败等方面,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下,相应积极协同配合实施,演好“合唱”。
   三要处理好第一种形态和后三种之间的关系。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抓实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业主责,重点做到常态化在党员干部破纪前提醒、监督,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日常批评教育和监督管理成为常用管用的手段,坚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与厚爱。
   四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针对不同违纪事实和错误性质,统筹兼顾、对症下药,做到既拔“烂树”,又治“病树”、正“歪树”,以达到保护好整个“森林”健康生态的效果。
   五要处理好抓大案要案与抓早抓小的关系,做到既抓“大”不放“小”,又抓“小”不放“大”。对于大案要案要以“无禁区”的态度坚决查处,严肃查纠违反政治纪律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等典型案件,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不断减少腐败存量;挺纪在前“零容忍”抓早抓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也要及时纠正,决不能将小问题养成大问题,做到“大病”“小病”一起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