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党委书记李新仁(副处级)受贿一案,近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新仁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法庭指控: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新仁利用担任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