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贪官减刑要越来越难了!
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又有不少官员被判刑。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一直关注着贪官的这些事儿,判死缓终身监禁的,判死缓没有要求终身监禁的。但对不要求终身监禁的,他们减刑怎么整?
11月15日上午,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去最高法院参加了一场发布会。听完发布会,觉得弄懂减刑这件事了。发布会上最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针对贪官罪犯,新增了减刑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那究竟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规定》称,需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但同时还明确,职务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这样规定就是要从实体上来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把从严体现出来。” 最高法院审监庭庭长夏道虎解释。
看贪官们的判词,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偶尔会看到“重大立功表现”这几个字。到底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这次《规定》详细列明了7种情形,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应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如果贪官可以减刑,大家肯定就会关心,怎么减?减多少?这些标准明确了之后,像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一样的吃瓜群众才能围观改变中国。
符合减刑条件“职务犯罪罪犯”减多少、什么时候减刑?这些问题也能从上述《规定》中找到答案。
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间隔2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被判处死缓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
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的裁定中,应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根据《法制日报》今年4月的数据,近年来至少有12名官员“死缓”减为无期。如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刑罚被减为无期。再如,2013年7月8日,铁道部原部长、原党组书记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随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