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域外扫描

英国反腐|反腐机制以预防为核心


  综观历史与现实,英国政府之所以能保持数百年的廉洁名声,与其全方位齐头并进的反腐败机制密不可分。这套制度既得益于英国传统的历史文化,又与其崇尚实用主义、与时俱进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这种将传统与现代和谐地融为一体的思维方式与治国策略,游客在参观伦敦郊区的温莎城堡(Windsor Castle)时可以深切地感受到。

  温莎城堡位于泰晤士河南岸的小山丘上,由诺曼底公爵建于1070年,此后一直是英国皇室的居住地。该建筑由白色的石头砌成,外表朴实无华,内部装修精致典雅,有许多巨大而华丽的房间,如画室、舞厅、外交大厅等,其功能更是多样化,既是英国国王与王后家族的住所与行政官邸,又是他们的要塞,皇家名画与珍宝的收藏地,有时甚至是监狱。这座充满神秘感的城堡,无疑是英国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的象征,同时又是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并行不悖的样板,其奇特的和谐共存与自行其是与英国反腐败机制的诸多特点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总的说来,英国反腐败机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反腐败法律对症下药、与时俱进。英国的反腐败法律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的,不但时不时地修改《贿赂法》,将其打击范围逐步扩大以增强其惩治力度,而且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因媒体的壮大发展以及对公共生活领域腐败事件的曝光,英国的反腐败法律也越来越健全,其特点是:哪个领域出现了腐败行为,就有针对性地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并由相关机构予以执行。如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发现有人会在上班时间干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为了制止这一不良现象以便充分合理地使用计算机这一公共财产,英国就制定了《计算机使用权限法》,而公私分明向来就是英国人日常生活中的一条准则。又如发现议员在议会上就药品问题提问而暗中收受药品公司的回扣,加上民众对英国官员行为标准的担忧日益加重,梅杰首相就于1994年10月25日宣布成立英国公共生活标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Standards in Public Life)。因其第一任主席是资深的大法官诺兰(Lord Nolan),人们就称其为诺兰委员会。该委员会还提出了公共生活的七条准则,经不断修改,2015年时将其表述为:无私(Selflessness)、正直(Integrity)、客观(Objectivity)、负责(Accountability)、公开(Openness)、诚实(Honesty)与引领作用(Leadership)。这些要求对公职人员的从业行为无疑起到了规范与指引作用。

  二是反腐败机构条块分割,各自负责。在英国,特别强调反腐败是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事,人人自己负责管好自己,哪个部门出了问题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解决,各司其职、互不隶属,有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味道。因此,各部门都有自己的反腐败机构,如议会的专门委员会、政府各部委的反欺诈部门、各种监督机构、特别调查小组以及各类监察专员等,组成了多层次、多渠道的调查机构。如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不但有总检察长领导下的反重大欺诈局、警察局(包括地方警察局、国防警察局、严重有组织犯罪侦查局等具有警察性质的机构)以及皇家检察总署,还有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海关以及税务局等,这些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均有明确的规定。

  三是对公权力运行进行全面监督、预防在先。英国对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务员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其监督部门有议会、检察院、审计机构、政府内部的监督部门等,可以说,上有议会对政府的高官进行监督,下有议会监察专员,专门负责公民因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为而利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投诉。此外,政府各部还设有自身的监督部门,如财政部、国家保健署、国内税收署、劳动与养老金署以及国防部等,此类监督部门虽然在监督权限上有所差异,但都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如国防部内的反欺诈小组,主要监督军备采购过程中的腐败与欺诈行为。这种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之所以卓有成效,关键是每一部门的监督权在现实中都能予以落实,防患于未然,而不是等到腐败大案发生后再出重拳予以打击惩罚。

  英国反腐败机制能成效显著,其中最为关键是其整个社会普遍认同的诚实清廉文化与积极治理主义的理念。这一点,是世界上许多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需要长时间予以培育与积淀的。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