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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三省市试点均开启 有望破解多项反腐难题


核心提示: 11月13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11月13日,北京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小组召开首次会议。至此,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均已公开亮相,这表明我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开启。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消息一出,引起舆论巨大关注,各大媒体均解读为中国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的标志,意义深远、重在“治本”。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李永忠表示,这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最重大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从严治党最重大的举措。这还是由治标为主转向以治本为主、由同体监督转向异体监督、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并通过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最重大利好。

在地域上,浙江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代表,山西是中部地区的样本,北京则是大都市。尤其是以往北京很少承担类似的重大改革试点任务,有媒体认为这暗示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只许成功。

《方案》明确提出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就意味着,今后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无不纳入到国家监察的视野之中。法律没有特区,反腐没有例外。

对反腐败资源力量进行有效整合是此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教授马怀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整合现有反腐资源力量是提升监察权威性、提高反腐效率的必然要求。

更值得大家关注的是,监察委员会涉及人大,和纪委党内监察不同,纪委带有党纪党规性,而监察委员会则带有法律性。这样就破解了“同体监督”难题,成立监察委员会无疑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从制定八项规定,到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近四年的时间里,我国不断建章立制、立规明矩、固本培元,让反腐从治标向治本,步步走深入。期待试点省份能够以试点为契机,筑牢制度笼子,同时为其他省份做好借鉴从而实现顺利“拷贝”。

延伸阅读:

深化监察改革,清除监督死角

来源:人民日报

  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有利于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国家监察制度顶层设计和重大政治改革。改革的推进,有助于建立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从诞生的那天起,中国共产党就特别注意维护自身肌体的纯洁性,通过拒腐防变机制建设,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早在1927年的中共五大,就曾建立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长期发展实践,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监督基本覆盖的监督格局已经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纪检监察体制成效显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仅2015年一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81.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3.4万件,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

在当前的监督体系中,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察在加强行政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存在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监察区域。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需要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更加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具体而言,现行行政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难以覆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以及国企和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存在监察盲区。同时,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不足、行政监察程序不完善、监察手段有限等情况也普遍存在,导致其功能难以最大限度发挥。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纪检监察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辽宁拉票贿选案,就显示出非党员贿选代表等成为行政监察的盲区。而在我国香港与西方一些国家的反腐败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与私营部门及其职员的监督并重,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愈来愈重视促进宪法实施与公民权利保护。这些经验,值得我们结合国情加以借鉴。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十八届六中全会也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并对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作出了重要部署。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有效的监察机制不仅能够促进“禁于未然之前”,也能够实现“禁于已然之后”。探索建设一个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的综合性国家监察机关,将所有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全覆盖、无死角,并在推动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上发挥更大作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将贡献有益的制度创新。(支振锋)

延伸阅读:监察制度改革突出顶层设计

来源:浙江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部署在北京、山西、浙江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试点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试点工作要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这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必将对我国政治生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试点设立省市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所采取的一个具体步骤。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中已将监察机关同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

用通俗的话说,监察机关的位阶提高了,权责也就比以前重了。目前我国的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同级部门权威性不足。监察委员会成为与政府、司法机关等相提并论的国家机关,权力和责任更重,将实现国家监察的全覆盖,是“从严治党”向从严监察国家机关的延伸。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经验表明,有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有些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腐败没得到充分遏制。要达到反腐败“治本”的目的,就不能不对过分集中的权力重新进行顶层设计,实现某种程度的权力分置,从而实现权力的有效制衡。将监察权从行政权中剥离,有利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是优化权力配置之举。

人民对于国家机关的要求,一是廉政,二是勤政,三是高效率,这三项要求就是人民寄望监察委员会所要达到的目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搞钱权交易当然要查,对于执法的规范性、政府效能也要抓起来。廉政是底线,勤政才是最高目的,把这两方面工作都管住管好,应该是监察体制改革所要达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