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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争”活动微课堂】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潜在误区

 
编者按

根据市纪委“争做求真务实表率、争创一流工作业绩”主题教育活动部署安排,今天我们在此开设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微课堂”,由各条线纪检干部介绍纪检监察业务工作,通过随时随地学习业务知识,推动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转理念、钻业务、强技能、提能力。

下面由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孟振同志与大家谈谈——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潜在误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聚焦党的纪律,深化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分类施策、辩证施治,为党纪功能的充分发挥提供了有效路径。通过探索和实践,我们发现各级党委和纪委,特别是在县级以下层面,在践行“四种形态”思维理念、方式方法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潜在误区,应当予以高度重视、警惕偏差。

一、党委主体责任担当不力,造成“四种形态”执行不到位

部分党委认为监督执纪是纪委职责所在,研判和践行“四种形态”更是纪委的事,不愿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主体责任。具体来说,在落实第一种形态时,对下级党委“一把手”的轻微违纪或反映集中、不涉及违纪的问题进行教育和提醒,可以由上级党委书记直接出面谈话,但上级党委书记往往直接批转给同级纪委出面落实,降低了谈话提醒质效。在落实第二、第三种形态时,由于党委统筹协调不力,纪委下达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处置建议,在组织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不到位,出现相互脱节、匹配不当的问题。在落实第四种形态时,少数基层党委以保护干部积极性、稳定队伍团结为借口,对重大违纪、涉嫌违法案件不支持查办,或事先定调、定性,甚至搁置不查。


二、在思维理念上对“四种形态”定位不清,不能辩证统一做好抓早抓小和惩治腐败

部分党委、纪委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理解不准、不深、不透,致使在思维理念层面出现方向性偏差。一是“误判”,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党中央提出“四种形态”就是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了反腐败节奏,把严重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小,甚至认为现在纪委的责任更轻了、执纪不严了;二是“误解”,不善于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做好“抓早抓小”,不会运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不及时提醒、违反纪律不及时处理;三是“误处”,处置时用错“第二至第四种形态”,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当作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三、在执纪方式上对“四种形态”把握不准,监督执纪效果大打折扣

部分党委、纪委没有建立起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没有上升到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线索处置环节,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在执纪审查环节,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转变,力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彻底,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在执纪审理环节,纪律特色体现不足,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审理文书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没有充分发挥案件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

来源:盐城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