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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盐都区纪委朱正成同志与大家谈谈——制作笔录要处理好三个关系。
做笔录不是写文章,洋洋洒洒,信笔开河,而是要体现该繁则繁,该简则简。有些笔录如宣布立案、宣布“两规”等,谈话内容都有其固定要求,没有发挥空间,一定要简明扼要,切不可画蛇添足。除此之外,绝大部分笔录是要围绕违纪问题去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违纪构成的“四要件”来制作笔录。实践中,有些笔录十几张纸做下来,但有用的话其实就是那么几句。有些笔录十几张纸做下来,没有一句是有用的。因此,制作笔录时要处理好繁、简关系,该繁则繁,不惜笔墨,该简则简,惜墨如金。比如说违纪对象的主体身份、违纪期间工作分工、违纪主观故意、违纪行为及带来的后果等等,这些都不能蜻蜓点水。
制作笔录的过程中,特别是结束前会涉及到笔录关门紧还是松的问题。笔录关门的紧与松,都是为了服从谈话笔录的严谨性而言的。关门“紧”是指笔录的限制性,限制其他情况发生,锁定唯一性,排除意外情况;关门“松”是指笔录的开放性,也就是允许其他情况发生,锁定开放性。常见的几种限制性的关门语言包括“你还有什么其他问题要向组织反映的了?”“你对这些问题还有什么要补充的?”“本次笔录与以前笔录不一致的地方,以哪次为准?”等等。常见的几种开放性的关门语言包括“我记不清了,以某人讲的为准。”“具体往来情况或者具体数量、金额以帐为准。”等等。总之,无论是选择开放性,还是限制性,都是取证策略上的需要。根据谈话情况,有时笔录的门要关紧,有时笔录的门要留有余地,也就是门要关得松一点。
一份高质量的笔录必须形、实兼备,实是笔录的精华,形是笔录的保障。没有实,光有形,笔录的必要性不存在。没有形,只有实,笔录的合规性、合法性就要打折扣。在制作笔录时,大家普遍重视实体的要求,比如说“四要件”的内容、认错态度等,都做到很好。但在形式要件上,仍有不到位的地方,这也是每次案件质量检查发现最多的问题。常见的包括当事人签字不符合要求,改过的地方不押印确认,每页下方仅有签字没有押印等。特别要强调的,对笔录最后确认的签字只能以“以上笔录共*页,我已经看过,与我讲的一致。”只能以这样的形式反映,不接受其他说法。对笔录内容有其他说法的,只能体现在笔录的正文上。
来源:盐城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