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争”活动微课堂】关于对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处理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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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由大丰区纪委朱政同志与大家谈谈——关于对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处理的一点想法。
从近几年案件查处的情况看,普通党员违纪案件占案件数量的90%左右。在这些普通党员中,有相当部分来自农村,人员流动性强,外出务工情况比较普遍,客观上给案件查处带来一定难度。经常出现违纪后人难找的情况,导致案件程序无法履行,客观上影响案件查办的质量和效果。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视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做出决定开除党籍;下落不明时间超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就是说,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自行脱党。
关于“下落不明”的认定,应当从严把握,不能把暂时联系不上,或者未穷尽联系的方法手段,更不能将道听途说,片面地认定为“下落不明”。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在案件查办实践中,对下落不明的“失联”党员,应当以无外出登记记录、无有效联系方式、无直接联系人的“三无”标准,以及其家人、近亲属不知道其下落作为认定的依据。
当然,对案件审查期间能联系到违纪党员,但在作出处分决定后无法通知本人的,则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无法通知本人时应如何办理的通知》(中纪办 [1991] 104号),可暂不通知本人,但应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通知时立即通知本人。对于能联系到但不肯配合的违纪党员,应当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经说服教育仍然不肯签字履行手续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注明情况,必要时请在场人进行证实,以保证程序的完整性。
为避免立案后无法联系违纪党员的情形发生,在案件线索排查中,要做到关口前移,立案前对违纪党员的现状进行摸底了解,如有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况,应当及时与组织部门沟通,符合除名条件的,按规定进行除名。
来源:盐城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