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风林:严明责任抓治党 忠诚干净勇担当
严明责任抓治党 忠诚干净勇担当
响水县副县长、中共响水镇党委书记 薛风林
2016年以来,决战决胜“十三五”的各项工作强势开局,统揽经济社会发展的党建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和考验。这一政治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治局顺势而为,及时审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人通过对《条例》逐字逐句的学习、解读和思考,感想颇多、触动很大、体会较深,一道清晰的政治红线也刻记心中。
一、《条例》是在党章基础上推进党内问责的再延伸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的履职指南与实践遵循,是党内的根本大法。在我们党九十五年的光辉历程中,《党章》对党的建设起到了方向盘、指南针和风向标的作用。时代在进步,始终处在历史发展潮头的中国共产党其自身建设也必须顾大局、识大体、顺大势,必须始终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党章》第42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第3条、第4条也总体明确了党员的8项权利和义务。但这只是一根粗线条,治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更复杂、更多元。近年来,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等一系列活动,通过严格落实党中央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也暴露了诸如“四风”,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从严治党成了一个紧迫的政治任务。《条例》的出台,为党内问责进一步细化了环节、指明了导向、提供了准绳,公开了应予问责的6种情形和4种问责方式及程序。应该说:《条例》是在党章基础上的责任再分解、规矩再细化,也是对推进党内问责的路径再延伸,更是对执纪守规的再紧发条。
二、《条例》清晰地突出了问责的重点是“关键少数”
近年来,中央反复重申:从严治党由党委担主职、各级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纪委及纪委书记承担监督责任。并且明确要求:治党分级负责、权力和责任对等,这个责任不容许替代,推进形成了从中央到基层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上级对下级部署、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治党网络化格局。这次新颁布的《问责条例》,在第4条中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掌握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表明: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书记是问责对象的重点,在从严治党中承担主责、主业的责任。他们除了在严格遵守党的六大纪律方面要作出模范表率的形象与业绩,更必须在属地从严治党中忠实履行好精准指导、部署落实、常态督查和严格考评责任。保证从严治党一以贯之、敬始如初、规范有力、成交显著。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我们响水镇党委坚持落实两个责任下真功、推进从严治学不懈怠。党委每年以签定责任状、承诺书的形式,把从严治党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党总支、党支部;发文明确党的书记对党建工作负总责,党委及总支与支部书记成员对分管条线党建工作担主责;党委组织部门分年度制订下发《党建责任清单》,抓实人头责任;落实纪委书记不参与班子成员的集体分工,一心一意抓主业、从严从实抓监督,始终保持纪检督查不断线、发现问题零容忍、立案追究零干扰。实践表明:抓住了关键少数、责任落实就有了切实保证;落实了清单管理,从严治党就有了清明路径;树立了问题导向,正风肃纪就有了整治活力。
三、《条例》划出了执纪守规的明确底线
这次新颁布的问责条例,在第6条中明确了给予问责的六种情形。其中前三款针对党组织的领导弱化、建设缺失、治党不力列出了具体表现,问责有了明确的指导线;后三款侧重列出了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员个人政治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对从严治党划出了政治红线。归纳起来,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必须对《条例》列出的六种情形保持高度敬畏,自觉做到执纪不越红线、守规不踏底线、绷紧思想防线。本人作为镇级党委书记,必须对中央划出的纪律底线、问责红线保持充分的制度自觉,对全镇从严治党工作坚持超前谋划、科学预判、冷静思考、靠前部署,用实际行动担好党委主责;对镇纪委工作将进一步给予旗帜鲜明的支持与指导,用严厉的手段推进镇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与正风肃纪;对全镇党员实行常态化的教育引导,突出示范引领、表率带动、民评促动和管理推动,让广大党员永葆政治青春。同时,对自己更加做到勇于责任担当、始终对党忠诚、保持廉洁形象、坚持履职尽责。和镇党委班子成员一道,全力打造响水镇特别能战斗的镇村党组织班子集体,打造能够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群体,共同推进新形势下全镇党建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开创新局面,从而为“建设新城关、率先达小康”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动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