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取证 为监督执纪插上科技翅膀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证据收集、审查时限等作出具体规定。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违纪违法行为必然更多地留下电子数据痕迹。电子数据作为违纪事实的重要证据,是在信息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是执纪审查工作最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运用好电子数据,对于查清外围、做实证据,为谈话提供“炮弹”,印证审查对象的问题交代,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门获取、分析、固定电子数据作为认定事实的科学,目标是形成“证据链”。电子数据包括短信、通信记录、电子邮件、交易记录、网页、微博、朋友圈和音视频电子文件等,这些电子数据取证不仅在执法工作中大量运用,在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中也逐渐受到重视,这与执纪审查固有特点分不开。第一,被审查人一般具有较好的收入和地位,使用的信息设备较新较保密,给传统取证手段带来难度,电子数据取证恰能派上用场。第二,执纪审查线索或证据较为敏感,使用规范的电子数据取证手段既利于保密,有利于保全证据线索。第三,有的证据线索年代久远,借助电子数据取证手段能够深入挖掘证据线索。第四,被审查人往往具有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借助电子数据,可以绘制出人物关系图、行为轨迹图、资产流向图等,快速直观地找到关键要素,为理清脉络、迅速突破提供依据。
目前,在执纪审查中,许多专案组已协调应用电子数据进行取证,认定违纪事实。例如,在初步核实阶段,利用电子数据从大量资料中找出线索,确定处置建议。在立案审查阶段,通过电子数据取证找出被审查人与重要涉案人员的关系与往来记录等信息,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当然,当前运用电子数据取证在纪律检查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一方面,一些地方对电子数据取证了解认识不深,仍习惯通过传统方式获取证据线索。比如,有的人认为从手机屏幕上也能读取信息,人工方式也能统计分析交易记录。事实上,通过传统方式获取的证据有限,无法看到已删除信息,而这些信息很有可能蕴含大量有价值线索,同时传统方式取证效率低下,需要花费不少时间。另一方面,当前电子数据取证在运用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缺乏相关标准,在执纪审查中进行电子数据取证还缺乏专业的技术队伍和设施设备。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加强运用电子数据取证势在必行。监督执纪工作审查规则规定,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90日,再次延长也不能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就不能立案。运用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有利于快速突破案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推进纪检监察机关电子数据取证工作,一是要求执纪审查不能仅仅局限于口供和书证,而是要加强电子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提升工作水平;二是要完善法规制度,补充电子数据及其取证的内容,制定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规范取证工作,建立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执纪审查的新要求。
(作者陆鹏单位:中央纪委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