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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腐见闻(之七) 严密细致立法是赢得反腐的前提

    世界各国比较清廉的国家,向来都是非常重视廉政法制法规建设的,这一点澳大利亚也不例外。

  漫步墨尔本街头,这里曾是澳大利亚首都,让人最为惊讶的是,即便是在市中心,不论你朝哪个方向走上十多分钟,就能到达一个公园,展现在眼前的是繁花盛开和大片大片的绿草地。到了春天,遍地小细碎黄花自由恣意地迎风摇曳。有人说墨尔本带着一股优雅而高贵的气息,在我看来,这股气息与腐败之风是格格不入的。

  有件小事多年来一直让我记忆深刻。有天吃早餐时,房东Richard先生特意向我推荐一篇有关维多利亚州检察总署的报道,坐在边上的女主人Liz也说:“这篇报道也许对你的研究有帮助。”我把文章从头至尾细读了一遍,感觉这篇文章颇能反映澳大利亚人对待腐败的态度。

  文中报道的案情非常简单:时任维多利亚州检察总署检察长的吉莱米·雷佩克(Jeremy Rapke QC)在2010年提拔了一位经验相对缺乏的事务律师戴安娜·卡拉米克夫(DianaKaramicov),此职位对她非常有利。雷佩克检察长与卡拉米克夫关系密切。大检察官盖维·西尔波特(Gavin Silbert,SC)对这一提职缺乏正当程序深感失望,并与检察长发生了争吵,而高级检察官(Senior prosecutors)对他们俩之间的争吵深感愤怒。随后,维多利亚州总检察长罗伯特·克拉克(Attorney-General,Robert Clark)说联合政府(the Coalition government)已任命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弗兰克·维萨特(Frank Vincent,QC)对此案进行调查,同时还要调查检察总署的有效运作问题。

  由此可见,即便是身为一州的检察长,若不公正地提拔下属也是会激起公愤而遭受调查的。这种监督不仅仅是在维多利亚州,在整个澳大利亚都是如此,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民众的密切关注与普遍监督。

  为了让官员在日常工作中能秉公执法、尽职尽责,澳大利亚虽然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但在约束规范公务员行为时,却制定了《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和《财产申报法》等,让履行公职的公务员明白自己该如何恰当地行使手中的公权力。

  与此同时,为了明确公共机构的职权与职责范围,几乎每一机构的产生都是依法设立的,如澳大利亚联邦检察总署(the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是依据《1983年检察长法》(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Act1983)的规定成立并于1984年开始运作的。而新南威尔士州反腐败独立委员会也是根据《1988年反腐败独立委员会法》成立的。《ICAC法》详细规定了该机构的作用、职责、管辖范围以及什么是腐败行为及其本质等。其腐败的概念非常宽泛,只要一个人的行为影响了或者可能影响到他人公正或诚实地履行公职或与渎职、贿赂、欺诈、贪污等行为有关,就被认为是腐败行为。

  随着现实发展的需要,2015年该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ICAC的管辖范围,涉及选举方面的严重腐败行为,从2015年9月28日开始也由ICAC来调查。因ICAC要恰当而有效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必须仰赖于每一位员工依法履行职责,并得到公众的信任,2015年ICAC又制定了《ICAC行为准则》(ICAC Code of Conduct)。该准则规定得非常详细,ICAC官员的行为包括雇用、道德行为与作出决定、利益冲突、礼物、好处、贿赂和利益、公共资源的利用等,都有严格细致规定,告诉ICAC的官员遇到利益冲突时该如何作出正确的选择。

  当然,由于人性的复杂、利益的引诱,难免有人会违反行为准则,因而澳大利亚还制定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法律,如《刑法》《禁止秘密佣金法》等,规定了司法贿赂罪、滥用刑事司法职权罪、代理人受贿罪、贿赂代理人罪等。公职人员一旦触犯刑律,就有可能受到重罚。

  群众的眼睛都是雪亮的,普通民众的举报是监督腐败行为的必要条件,为了从法律上保护举报人的利益,澳大利亚各州还制定了《证人保护法》《保护政府内部举报人法》等。当然,在这些法律中,不可或缺的是规范反腐败人员自身的行为,除了上述提到的行为准则外,还有《审计法》《1976年监察专员法》《警察法》《联邦起诉政策》以及《2011年联邦法院规则》等。这些法律都对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事实证明,若想富有成效地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行为,将腐败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光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还是不够的,而是需要一系列相互配套的法律,必须环环相扣、共同作用才能对腐败形成压倒性态势。当然,有了立法的细密规定,只是反腐败之战有可能打赢的前提条件,关键要有如ICAC那样工作出色、口碑一流的反腐机构,才有可能看到胜利的曙光。前些年,澳大利亚因其自然风光壮丽、居住环境优越,成为其他国家一些贪官潜逃的理想“天堂”。由此可见,澳洲反腐也面临新挑战。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