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村里事就能破纪?不行! 东海县一村3名村干部套取财政奖补资金受处分
“钱我们是一分也没拿,都入了村里的账,也都用来整修生产路了。”
2016年3月21日,江苏省东海县纪委信访室收到了一封“李埝乡李埝村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专项资金”的群众举报信。经查证,2012年5月,李埝村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7.5万元并挪作他用。当执纪人员找到时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敬涛、村委会主任高祥、村会计李广志谈话时,他们还不以为然。
2011年11月,李埝村经上级审批获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用于该村五组、六组水泥路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李埝村追加了五组、六组一条水泥路工程,工程款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了李埝乡农经站。
“追加的工程遇到点麻烦,要修的路涉及占用村民部分土地,村民不同意,怎么做工作都行不通!”在汇报施工进展时,高祥说道。
这资金财政局都拨了,工程推进不了钱就到不了村账。“现在村里各组的生产路都损坏严重不能通行,影响了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村里一直也没有资金整修。既然追加的水泥路工程暂时不能实施,不如先用这笔钱垫付整修生产路,反正咱都是为了村里。”刘敬涛、高祥、李广志一拍即合。
为了得到这笔追加的工程款,刘敬涛、高祥、李广志与项目施工方协商,在结清工程款的同时,让施工方另开一个新账号给李广志。李广志以付水泥路工程款的名义填写工程支款单,从李埝乡农经站将财政奖补资金7.5万元转到该账户上。2012年5月30日,7.5万元财政奖补资金全部转入李埝村村账上,后被李埝村用于整修村里的生产路。
“即使是为了村里办事,但套取资金的行为也还是违反了财经纪律!”执纪人员说道,“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及溯及力问题,依据2003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纪律面前,“三大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组织说明了全部事实。
2016年底,经东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敬涛、高祥、李广志三人党内警告处分。(杨甜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