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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纪委出台《意见》: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青岛市纪委出台《意见》: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在经济实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里,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活动……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日前,市纪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意见》。
  近年来的反腐倡廉工作表明,利益冲突是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一些典型腐败案件的背后都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意见》强调,要突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和信息公开制度,重点解决行政决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关键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明确有关制度的具体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制度,重点解决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兼职取酬,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等问题,切实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意见》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其他企业,不准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利用内幕信息等买卖股票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以集资、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担任与原业务工作无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意见》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出要求。其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和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准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担任党政主要领导的党员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里,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或者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性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据介绍,下一步,我市将在全市选取部分行业和部门开展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对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各项规定行为的排查和清理。在不断巩固扩大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下半年将在全市全面推开。(记者 张 玉)
 
来源:《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