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研究交流

深圳提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深圳提出“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通过有关网站公布了《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决定》从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个人4个层面着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共29条,涉及整治商业贿赂、企业诚信建设、打击商业欺诈、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个人诚信建设、诚信档案的使用、守信激励、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决定》提出,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大力推进审批诚信、执法诚信、效率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在诚信信息交换机制、预警机制上,着力建设互联互动的监管网络和实行对失信者的联防联惩,建立完善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商务、公安、法院、财政等部门以及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掌握的诚信数据资料的及时更新和共享机制。
  《决定》的最大亮点是提出了“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根据《决定》,深圳市今后将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制定公务人员诚信标准,建立公务人员个人诚信记录制度,将公务人员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同时,建立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度,即在公务活动中推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决定》提出,健全公务活动过程的资料保存制度,公务活动中各个环节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均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公务活动出现过错的,责任追究不因行为主体的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分离。
  《决定》还分别提出建立“国家机关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公示制度”,倡导用诚信规范政务,不断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考核制度,实施诚信评分机制,定期对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诚信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诚信考核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考核体系;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诚信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诚信信息及诚信“黑名单”的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邹志威)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