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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台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辽宁省出台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近日,按照辽宁省纪委“组织推动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列入行政规章计划”的要求,辽宁省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了《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实施政务公开,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形式明确了政务公开的规则、程序和责任,使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辽宁省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了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预报、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专项基金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等19个事项,行政机关不仅要主动公开,而且要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首次将民心网工作和“5•15政务公开日”两项内容纳入政府规章。对违反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截至目前,辽宁省14个市进厅审批项目已有2264项,项目的承办岗位、办理要件、办理时限、投诉举报渠道等,均依托行政审批网、电子触摸屏、公开板(栏)、办事指南 (手册)等进行了公开。14个市、100个县(市)区、470个市级部门、950个县区级部门都建设了网站,公开政策信息。省、14个市、120个县(市)区(含开发区)和4000多个基层街道、乡镇和社区依托同级档案馆、图书馆或街道、社区服务站等,建立了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和便民信息查阅点。 (据辽宁省纪委监察厅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