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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

权力阳光运行 实现有法可依
辽宁出台《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

   4月16日,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此政府规章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辽宁省的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了有法可依。
  《辽宁省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九条34款,分别规定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主要内容、责任分工、考核和责任追究。为了使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公开行政权力运行的主要内容,《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情况变化及时修订;行政机关编制《行政职权范围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体现行使行政权力的责任主体和职责权限;《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列明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和依据。  
  为避免出现不知向谁追究责任的问题,《规定》根据两年来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的经验,明确规定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并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审核确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具体工作。  
  为确保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落到实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绩效、行政执法责任制等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发生未按本规定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制作《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或者未及时修订、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未公开行使行政权力,未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公共服务管理事项纳入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等情况的,由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2010年,为了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辽宁省委、省政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的思路,在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了加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试点,2011年在全省全面铺开,2012年继续巩固提高,力争3年内建立起“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符合辽宁实际的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内容主要包括清权确权、编制职权目录、制作权力运行流程图、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风险防范措施、面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和考核等七个方面,到2011年底,这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各级行政部门共清理各类行政权力14.6万个,削减行政权力14193个,排查廉政风险点21.9万个,健全防范措施26.3万个,保证了行政权力阳光运行,促进了廉政勤政建设。这次辽宁出台《规定》,正是对几年来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建设成果的提升和巩固,使此项工作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