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以来,截至到2011年底,进场交易项目875项,交易总额达482.3亿元。其中,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674项,交易额306.15亿元;政府采购项目109项,交易额2.3亿元;土地交易项目87项,交易额143.82亿元。共节约投资额59.26亿元,节约投资率达12.6%。
一、建立完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运行机制。在深入研究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全国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建立“一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一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公管办”)、“一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机制作为基本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一是从政策支持上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关于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为集中统一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证。二是从组织机构上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成立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下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过去分别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承担的职能转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交易、集中监管。三是从硬件建设上保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设立了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建立了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和总监控室。启用了公交资源交易软件系统、专家随机抽取系统、门禁系统、专家指纹签到系统和影音监控系统。对开标区、评标区在场所上进行物理隔离,有效减少了人情标和串标问题的发生几率。
二、严格执行“五统一”的交易规则。一是统一进场交易。对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各类交易活动,全部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因客观条件所限确需场外交易的,经市“公管办”批准,并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另选场地进行交易。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需要发布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和专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性。三是统一评标专家管理。将分散在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四是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项目申报审批、公管办审核、实施交易服务、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等流程,规范了交易程序。五是对开标评标实行统一监控。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评标室设立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影音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完整的历史记录。
三、完善对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方式。一是注重发挥科技监督的优势。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施全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时预警纠错,实现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二是注重发挥“标后监管”的作用。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标后监管”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问题处理措施,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挂靠、随意变更设计等行为提供了依据。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从行政监察职责、工作方式和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纪律等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据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信息)
二、严格执行“五统一”的交易规则。一是统一进场交易。对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规定的各类交易活动,全部进入中心进行交易。因客观条件所限确需场外交易的,经市“公管办”批准,并报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后,方可另选场地进行交易。二是统一信息发布。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需要发布的信息,在指定媒体和专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发布,增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公开性。三是统一评标专家管理。将分散在建设、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管理和监督。四是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项目申报审批、公管办审核、实施交易服务、相关部门实施监管等流程,规范了交易程序。五是对开标评标实行统一监控。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评标室设立了全方位、全过程的影音监控系统,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为后续监管提供了完整的历史记录。
三、完善对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方式。一是注重发挥科技监督的优势。通过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平台,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施全程动态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时预警纠错,实现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二是注重发挥“标后监管”的作用。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管暂行办法》,明确“标后监管”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问题处理措施,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资质挂靠、随意变更设计等行为提供了依据。三是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从行政监察职责、工作方式和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权限、工作纪律等方面,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规范,为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据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