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探索建立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机制
彭州:探索建立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一般是先移送后处理,但这样容易产生一些问题:一些案件查处之初在党员领导干部中会造成强烈反响,但是待司法判决下达、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时,时间间隔已久,警示作用打了折扣;对移送司法机关、触犯刑律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开除党籍、公职,使得其还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甚至出现一些已经羁押收监的人员仍然具有党员身份,要求交纳党费和过组织生活的尴尬局面。
近年来,四川省彭州市积极探索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查审之间的配合,做到了纪律和法律的有机衔接,既保证了执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避免了申诉案件的发生,有效维护了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建立机制,形成合力
2011年8月10日上午,四川省彭州市纪委召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工作的协作配合进行讨论研究。
这是该市建立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一个缩影。
彭州市在对涉刑案件先行处理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开展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抓住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要求以保障案件质量为前提,对内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对外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建立了对涉刑案件先行处理的工作机制。
建立案件质量保证体系。该市纪委出台了案件质量保证办法,从案件检查环节狠抓案件质量,特别是在调查可能违法的举报线索时,精心制定调查方案,合理调配办案力量,迅速突破案件。案件移送审理后,审理部门按照案件质量检查标准,严格审理和把关,为先行处理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建立查、审联动的工作机制。突破涉刑案件后,案件检查部门和审理部门立即联动,采取案情研讨、提前介入等方式,由审理部门指导好涉刑案件的调查,加快案件审理进度,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形成先行处理的工作合力。
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机制。彭州市以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在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党纪先行处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试行意见》,明确了纪检、公安、检察、法院在先行处理工作中的职责和要求,并召开全市反腐败工作协调会议,要求司法机关积极配合,支持先行处理工作,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关键环节及时沟通,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审理,固定证据
2010年,在办理该市某镇人大原主席张某某、原调研员王某某以及该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段某某、原村委会主任廖某某在灾后重建工作中收受贿赂案件时,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案件立案时,审理部门列席常委会,同步掌握案情、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对张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廖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能否立案以及下一步调查的方向等充分发表意见。
在调查中发现,上述四人均涉嫌违法。在查清案件主要违纪事实的基础上,审理部门及时提前介入审理,参与案情研究,审查证据材料,对尚需补证的事实提出补证意见,促使了证据全面收集和违纪违法事实的进一步固化。
在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审理部门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理,既对调查的事实、证据和定性、处理意见进行审理,又对办案的手续、程序以及涉案款物管理等进行了审查,并及时向纪委常委会提出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同时,对案件中印证王某某受贿事实证据不确凿的问题,及时向检查部门提出了补证意见,进一步完善证据,为后续的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开展涉刑案件先行处理工作中,彭州市注重加强内部办案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提前介入审理的工作机制,从“三个环节”把关,指导好涉刑案件的调查工作,形成查办案件工作合力,加快案件查审进度,确保案件质量:案件立案时,审理部门列席市纪委常委会,同步掌握案情,把好案件立案关;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违法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好案件调查关;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前,审理部门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把好案件移送关。
把握时机,先行处理
2011年,在办理该市某局副局长王某某受贿案中,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因王某某涉嫌违法,市纪委根据管辖范围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为了强化相关证人证言和王某某陈述等证据,及时与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取得相关印证材料,从而避免了因证据转换而造成的证据不稳定等问题。
在加强同司法机关沟通联系的同时,该市纪委还及时完善相关证据,积极做好涉刑案件的结案工作。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公诉前、一审判决前,对涉嫌犯罪的违纪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在侦查阶段,该市按照有关办理涉嫌犯罪党员案件的证据要求,进一步完善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对事实清楚、定性无分歧的案件,在移送司法机关的同时,对违纪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在起诉阶段,对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审理部门加强与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听取公诉部门对案件定性及事实认定意见的同时,由公诉部门及时提供补充调查证据。符合结案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期间对违纪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在审判阶段,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事实和定性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审理部门旁听法院庭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同时加强与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沟通,在一审判决前对违纪党员作出党纪处分。
2010年,在办理该市某镇干部张某某等4人受贿案件中,因纪检监察机关在认定受贿的具体金额和定性上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不一致,纪检监察机关在全面审查证据的基础上,加强与审判机关的联系。通过参加旁听此案的庭审活动,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收集了解;庭审后及时与审判机关进行沟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的认定等交换意见,并结合已查清的违纪错误事实以及主要证据,在审判机关通报案情后、一审判决前,分别对违纪党员张某某等4人作出了党纪处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