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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审理层级 提高审理质量 为构建和谐银行提供有力保障

提升审理层级 提高审理质量 为构建和谐银行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纪委、监察室

  为适应改革发展和纪检监察审理工作与时俱进的要求,确保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机构特点和人员配备情况,在审理工作中探索和实践提升审理层级、提高审理质量,为中国工商银行建设国际一流现代金融企业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提升审理层级,确保审理质量
  
  提升经济案件审理层级。2002年以前,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客户资金等经济案件,仅由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根据各自的情况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出现了不同地区同一类型案件执纪尺度的不统一和处理的不平衡等问题。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建立大要案审核领导小组,将100万元以上经济案件上收到总行进行审核,较好地解决了各分行大案要案量纪不平衡的问题。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建立和完善了审理工作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对50万元以上经济案件进行集体审议的程序。2008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下发《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再次明确将经济案件上收至总行和一级(直属)分行进行审理,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上收到总行进行审理。这样,中国工商银行经济案件人员处理的执纪标准更加统一,量纪尺度更加平衡,责任链条更加完整,案件审理工作质量得到进一步保证。
  提升外部诈骗案件审理层级。2010年以前,外部诈骗案件一般由二级分行和一级分行进行处理。2010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将部分情节较重、性质恶劣、金额较大的外部诈骗案件上收到总行审理。总行派出审理人员对云南、甘肃分行信用卡外部诈骗案件进行了审理,同时,总行加大了对一级分行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派出审理人员对福建、江苏、河北分行发生的信用卡外部诈骗以及利用中国工商银行POS机具套现案件的人员处理进行了现场指导,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严肃处理。
  提升直属机构审理层级。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软件开发中心、数据中心(上海)等直属机构的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大,而这些直属机构的内设部门相对较少,纪检监察职能由综合部承担,人员少、任务重。为适应管理需要,2011年初,中国工商银行试点将直属机构审理权限上收到总行监察室,若发生违规违纪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由直属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报总行进行审理。2011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上海)发生了一起生产事件,在科技部门和数据中心(上海)调查的基础上,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监察室派出审理人员直接进行了审理,对4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取得了良好效果。
  提升部分一级(直属)分行的审理层级。中国工商银行海南、青海、宁夏、深圳、宁波等分行实行扁平化管理,将审理工作全部上收到省(市)行进行审理,支行负责组织或实施对违规违纪事项的调查,确保了查审分离制度的有效落实,保证了案件查办的质量。
  
  提供坚实保障,确保审理规范
  
  各级行领导高度重视审理工作,为提升审理层级工作提供保障。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董事长、行长、监事长、纪委书记高度重视惩戒审理工作,对规范审理程序、加强审理制度建设、创新审理方式等问题多次提出要求,并在审理人员配备上给予大力支持,将审理职能从原监察审理处分离,专设惩戒审理处,负责总行本级审理和对全行系统审理工作的管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按照总行党委、纪委要求,不断完善机制,有的行成立了审理工作领导小组来组织和指导审理工作,审理工作的严密性、完整性得到明显提高;部分行根据机构特点,采取了提升审理层级的方式,得到了本行领导的大力支持,并在人员上给予倾斜,如深圳、宁夏、宁波分行纪委、监察室分别补充了从事信贷审批、运行管理、个人金融等业务骨干,专职负责审理工作,紧贴业务工作,保障了提升审理层级后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完善审理制度,建立审理机制,为提升审理层级奠定基础。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中国工商银行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审理党纪政纪案件操作程序》,明确了案件审理的原则、受理范围、审理内容等,对案件审理的初审、阅卷、审理、处分执行、文件归档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2007年,总行制定《纪委监察室党纪政纪审理工作规则》,明确了总行会议组成人员、会议审议内容、相关处职能,进一步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同年,总行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惩戒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负责,并首次对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事项明确了审理层级,将审理权限上收至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取消一级支行的审理权限。2008年,总行下发《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统一了执纪标准,建立了权责明晰、错罚相当的惩戒体系。2010年,总行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审理工作的意见》,从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分级审理、明确责任等十二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处分决定、解除限制期考察表等进行了规范和统一。经过不断的实践,中国工商银行已建立起党委、纪委统一领导,纪委监察室或审理领导小组集体审议,按管理权限决定审批的审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审理工作监督、惩处和保护的职能。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自2006年以来,不断加强对一级分行审理人员的指导培训力度,每年都举办一级(直属)分行、直属学院、直属机构负责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培训班,并邀请中纪委、监察部,地方纪委以及业务部门的同志进行授课。参加培训的人员在省行举办的培训班上成为培训的中坚力量,保障了总行制度规定的传达贯彻。鉴于多数一级分行审理人员对案件或重大违规问题的审理经验不足,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009年建立了审理人员库,将一级分行审理人员纳入人员库,并根据人员特点抽调他们参加总行的审理和调研检查事项,丰富他们的实践经验。
  加强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2010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组成工作组,深入到人员处分多的分行,对落实审理制度情况和人员处分情况进行了调研检查,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与分管审理工作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进行现场交流,听取了他们对做好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对2008年以来人员处分少以及没有人员处分的17家分行、直属机构、直属学院,采取了集中召开片会的形式,现场检查卷宗、听取汇报,将调研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做了培训课件,现场进行培训。两年时间,中国工商银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面达到了一级(直属)分行、直属机构、直属学院的全覆盖,使全行审理工作的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