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关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中介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湖北省宜昌市关于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和中介行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现状
2011年以来,湖北省宜昌市组织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运行现状进行了认真调研。该市目前保留行政审批事项255项,需要提供前置中介(技术)服务的项目48项,涉及20个行政审批部门;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共181个,根据行政审批业务范围可分为18类,如工程项目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城市规划报建咨询、地籍测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从总体上来看,该市中介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市场竞争是公平公正的。一是外地中介机构来宜昌执业没有在政策上设置门槛。现有48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技术)服务项目,凡具备行业资质条件的外地机构,有的依法可以直接执业,有的依法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执业。二是没有发现行政审批部门向项目单位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的问题。三是中介机构为宜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中介机构通过提供技术性服务,为行政审批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了可靠依据。但中介服务市场有序运转的同时,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可能导致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和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直接影响行政审批提质提速提效,容易诱发腐败行为的产生。主要表现在:
一是少数行业竞争不充分。施工图审查、规划咨询、环境影响评价、防雷设计审查四个行业,在该市城区登记注册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只有1家,形成了事实上的独家经营格局。从全省情况来看,也大都如此。目前全省具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共33家,除武汉市稍多外,其他市州中荆门2家、荆州2家,其余均只1家。
二是信息不畅通。没有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信息平台,部分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准备行政审批申请事项时,不知道哪些环节为行政审批,哪些环节为中介服务;哪些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哪些机构是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地有哪些中介机构可供选择,因缺乏了解,影响了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空间。
三是管理制度滞后。目前国家、湖北省尚无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宜昌市也没有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在提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时,缺乏统一的执业规范。如推行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合同管理制和执业记录制,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
四是监督管理不够到位。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引导和规范方面,特别是在扶持本地中介机构发展、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方面,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努力不够。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介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实施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监管合力。
五是管理体制改革未到位。少数中介机构如规划信息咨询中心、环境保护研究所、防雷中心等未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形成了体内运作,中介行为缺乏独立性,容易影响公正性、客观性。以规划信息咨询中心为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划信息咨询服务是中介服务,规划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于2003年8月1日前完成与主管部门脱钩改制工作。但由于各地规划信息咨询中心经常承担指令性规划编制任务,承担着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建设与维护、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测绘资料档案管理、规划网的建设和维护等工作,目前没有实行脱钩改制。全省具有城市规划报建咨询资格的单位共35家,各市州都只有1家,且隶属于当地规划部门管理。
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行为的对策措施
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中介行为,应坚持严格规范与促进发展相结合,严格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行为,营造中介服务机构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坚持强化监管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建立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建立完善协同配合、运转高效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制;坚持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突出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把行业监管落实到位,结合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统筹推进中介性质事业单位转型改制。着重从五个方面入手:
第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均可在本地或外地执业;依法需要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任何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区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外地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证、咨询报告或意见书,行政审批部门认为需要修改的,必须书面告知修改意见;行政审批部门不予采纳的,必须书面说明不采纳的理由。中介机构对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不予采纳意见不服的,由行政服务中心会同行政审批部门,选择资质具备、实力强、信誉佳的中介机构再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编制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确定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前置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将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审查、评估、鉴证、咨询报告或意见书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必须是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三,建立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为中介机构和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平台突出“公开”和“互动”两大功能。在“公开”功能上,一是公开在本地登记注册的中介机构、外地在本地备案的中介机构、外地中介机构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地愿意来本地执业的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其服务承诺;二是公开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及其标准;三是公开中介机构的服务业绩;四是公开中介服务社会评价及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在“互动”功能上,行政审批相对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在网络上互动,利用网络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和承揽业务。
第四,规范中介执业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特点,督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中介服务“六制”:一是实行服务承诺制。执业的中介机构,要对服务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和全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二是实行执业公示制。中介机构应在其服务场所公示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者其他执业证明文件,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信息。三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制。中介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清单。四是实行合同管理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五是实行依规收费制。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或者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构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相关规定。六是实行执业记录制。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建立执业记录,记载中介服务合同的订立、委托事项、办理过程、结果、费用的计算及支付等事项,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第五,建立中介服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监察、工商、物价、法制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中介执业行为的监管,协调处理对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的投诉,研究促进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措施。
(据湖北省预防腐败局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